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163號
債 權 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李日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叁仟零壹拾陸元,及其中
之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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