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14號
TNDV,99,重訴,14,2011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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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原   告  林義榮
被   告  林異草  住臺南.
訴訟代理人  吳政遇律師
被   告  吳秀玉  住臺南.
       林美鈴  住臺南.
兼訴訟代理人 林小梅  住新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預納鑑定費用新臺幣陸萬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 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 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 ,本院認有囑託長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為鑑定,並命原告 預納鑑定費用之必要,爰依上開說明,命原告預納如主文所 示之測量費用。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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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