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616號
TNDV,99,訴,1616,2011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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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16號
原   告 楊旗興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被   告 楊旗旺
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
被   告 楊旗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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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