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16號原 告 楊旗興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被 告 楊旗旺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被 告 楊旗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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