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吳敏華即玉峰企業社
輔 佐 人 吳聰霖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被上訴人 徐瑞德即南榮國際貿易企業社
住臺南市永康區○○○路365巷2號1樓
輔 佐 人 徐明富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複 代理 人 鄭植元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律師
王建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