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449號
TNDV,100,除,449,2011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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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巧福手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淑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 77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99年12月2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聞紙1 份在卷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 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首開規定,聲請 人之聲請,自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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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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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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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亞獵士科技股│台灣中小企業│99年7月15日 │237,217元 │AW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銀行仁德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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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亞獵士科技股│台灣中小企業│99年8月15日 │297,170元 │AW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銀行仁德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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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巧福手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