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原 告 賴春權
被 告 南總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苑汝即連珈慧
連博明
曾煥璋
被 告 美亞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博明
連育颯
連珮君
被 告 竇玲玲
連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外,尚應補繳257,812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2日裁定 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9月26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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