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161號
TNDV,100,重訴,161,2011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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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原   告 林武雄即祭祀公業林公輪
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律師
原告與被告林文平等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及就訟爭土地有遭被告無權占用事項詳為表明及聲明所用之證據之理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 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所明定。二、本院於100年9月13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十日內提出記載完全 之準備書狀,及就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事項詳為表明及聲明所 用證據,上開裁定已於100年9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 。原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 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 說明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 原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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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