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758號
TNDV,100,訴,758,2011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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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758號
原   告 賴淑雅
被   告 鄭琇襄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100年度簡附民字第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
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請求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下:
㈠被告鄭琇襄因妨害名譽及恐嚇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以99年度營偵字第1030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99 年度簡字第2951號刑事簡易判決,就被告所犯恐嚇罪判處拘 役20日;另犯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50日,應執行拘役60日, 得易科罰金確定。原告對前述判決不服,依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2項之規定,於法定期間具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請上字第271號),併依法對被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並具理由如下:
1.被告鄭琇襄(網路暱稱茶貓teacat)在聯合報部落格平台開立 網址:http://blog.udn.com/teacat888、http://blog. udn.com/lemontree、http://blog.udn.com/libra1982、 http://blog.udn.com/onlylove99、http://blog.udn. com/teacat889等部落格,寫文章汙辱、毀謗、恐嚇原告。 上開事實,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結及本院判決在 案,已如上述,被告犯罪事證已然明確。
2.被告之犯行,雖上開地檢署簡易處刑書上之犯罪事實欄內, 僅記載如附表一及附表二中之52篇涉案文章。然而,據原告 於地檢署提出之證據證物(證據光碟乙片,內含被告發表於 上述五個部落格,數百篇涉及侮辱、毀謗和恐嚇原告的存檔 文章,涉案時間自97年3月14日至98年3月24日止),即可證 明被告侮辱、毀謗和恐嚇原告之話語,不僅如地檢署之簡易 處刑書上所載內容。
3.被告恐嚇原告身家性命安全的部分,除了前揭地檢署簡易處 刑書上之犯罪事實欄內,記載如附表一之發表於97年9月4日 恐嚇要讓原告『死得很難看』外,被告早於97年6月13 日早 上6時13分發表『來自地獄的撒旦魔鬼:網名anybody昔日風



光不再,氣數已盡』在這篇內文最後恐嚇原告『2008年是她 的絕命年。』,97年8月5日發表『anybody,農曆鬼七月到 了耶!農曆七月中元普度的時候,我會多燒些紙錢給妳當作 上路的盤纏』,97年8月7日發表『anybody,我絕對會和妳 共存亡!』,97年8月9日發表『冤枉丫!冤枉丫!城邦鴉妖孽 障還不死』。足證被告恐嚇危及原告身家性命之意圖,並非 僅如地檢署之簡易處刑書附表一所載為單一次的恐嚇犯行, 而是共五次時間長達近三個月的恐嚇犯行。
4.被告公然污辱部分,自96年8月31日至98年3月24日止(被告 涉及侮辱和毀謗原告的文章,時間上不止從呈堂證供光碟片 裡存檔文章的97年3月14日開始,而是更早之前之96年8月31 日文章標題為『超級討人厭的anybody』『王八蛋anybody』 (anybody為原告的網路暱稱)。彼時,被告早就涉及侮辱和 毀謗原告,譬如公開貼文誣指原告『不安於室』、並辱罵原 告『骯髒、齷齪』。由於當時原告電腦技巧非常差,不會網 頁存檔,只能轉寄到原告信箱,所以96年8月31日至97年3月 14日止,被告約400多篇污辱毀謗原告的文章證據是以轉寄 的方式存於原告的信箱,原告願意提供信箱密碼及帳號,證 明被告對原告的污辱毀謗起始於96年8月31日。),時間長達 二年半。辱罵原告之話語,除了前揭地檢署簡易處刑書上之 犯罪事實欄內,記載如附表二所列51篇涉及公然污辱的文章 ,還有數百篇文章,用不堪入目的話語辱罵原告。譬如:『 邪魔歪道美女anybody』、『城邦網名anybody多重心理變態 狂』『畜生瘋子anybody』、『無恥下流病入膏肓妄想症精 神病人』、『白賊七』、『戴著美女面具的蛇蠍老妖』、『 美女黑猩猩』、『美女黑猩猩的真面目/照出長角的魔鬼及 獠牙』、『anybody(coff eejelly)斷章取義,顛倒是非, 好個強詞奪理的邪惡魔鬼!』、『關於網友anybody(帳號cof feejelly)造更多的謊事詐欺網友,以假亂真謠言彰顯牠的 聰明。然而,嫉妒的心眼,兇狠的毒舌,腐敗的身軀,美麗 假面具,才是牠的真實身分』、『城邦帳號:coffeejelly( 網名:anybody)以下簡稱A,本文特頒贈給UDN大蠢豬A,蠢豬 的確可愛到爆了!尤其是黑豬』『作賊喊抓賊的思想齷齪女 ,喜愛說謊已成疾!-anybody(coffeejelly)』、『城邦資深 異人A:一個精通詐騙術的瘋狂者,anybody是全城邦身心言 行最偏激齷齪、淫穢無恥的壞女人!』、『以前聯網的人還 不知道A有多下三爛,是因被A那偽善作公益的假面具給掩飾 了』(存證光碟檔案夾:「鄭琇襄毀謗文章電子存檔2008.3. 12-2009.3.24數百篇,數量難計」以上僅揭示部分,公然污 辱例子數量實在太龐大,公然污辱言詞內容實在太怵目驚心



,無法一一列舉)。
5.此外,被告還捏造不實陳述涉及毀謗聲請人名節及聲譽,譬 如:『貪愛情色anybody』、『網男網女之假情假愛-揭穿「 說謊大王」anybody之真相紀念館』、『美女anybody獻身了 』、『嗜好殺人放火的anybody』、『網友老詼訝/最愛美 女黑猩猩』、『與魔鬼為伍的白賊七』、『anybody(coffee jelly)一個習慣作賊喊抓賊的超級女騙子』、『anybody(co ffeejelly)假和解,真詐欺;假控告,真詐騙』、『白賊七 ,司法收押後要絕食抗告嗎?』、『白賊七子虛烏有的無恥 謊話連篇』、『作賊喊抓賊的白賊七,喜愛說謊已成疾!』 、『anybody(coffeejelly)犯罪記錄、揭穿城邦共匪真面目 』、『聲明:此人被撒旦附身,凡正常人類請迴避』、『陳 水扁是妳的榜樣,他能被收押,妳告我的結果也是妳被收押 』、『UDN網友anybody仿扁詐騙大事件』、『愛不成茶貓就 惡搞的女魔頭』、『恭喜城邦女變態榮獲本年度最佳情慾表 演獎!-公開寄匿名黑函譭謗者anybody』、『白賊七講別人 的壞話壞事,通常都是白賊七在現實裡做過的壞事,白賊七 擅長惡人先告狀的作賊喊抓賊,她的同事親友都曾經深受其 害』、『白賊七就像陳水扁』、『網名anybody香豔火辣的 裸照大公開!』、『網名anybody攻擊生重病的人,連死人都 不放過』(存證光碟檔案夾:「鄭琇襄毀謗文章電子存檔2008 .3.12-2009.3.24數百篇,數量難計」以上僅揭示部分,毀 謗例子數量實在太龐大,毀謗內容迥異,無法一一列舉)。 6.原告於95年5月18日在聯合報部落格平台開立部落格(網址: http://blog.udn.com/coffeejelly,網路暱稱為:「anybo dy」)發表原告投稿刊登於聯合報副刊繽紛版的一百多篇文 章(存證光碟檔案夾:「anybody在udn」及存證光碟檔案夾: 投稿聯合報副刊登出文章存檔),內容講述原告的生活記趣 ,因為生動活潑,廣受好評,文章瀏覽及回應者眾,瀏覽人 數在短短兩年內即破兩百萬人次(當時聯合報部落格平台(現 有35,789部落客)瀏覽人次破200萬的部落格只有22個。證據 :存證光碟網頁存檔『coffeejelly-作家簡介-udn部落格』 ) 。其時,原告是以『真人大頭照』當頭像,因此原告很多 親朋好友都知曉,該部落格是原告所經營。(備註:存證光碟 檔案夾:「anybody在udn」存檔時,因為彼時已經遭受被告 公然污辱、毀謗,人格名譽遭受嚴重侵害,萌生去意,緊急 刪文並撤下真人頭像改置不相干之圖片)
7.被告諸多公然污辱及毀謗原告之犯行,是未經原告同意,存 檔盜用原告『真人大頭照片』,並將原告『真人大頭照片』 貼在40篇辱罵文章上端,對著照片辱罵上述諸多不堪話語,



供網路上不特定人士瀏覽、轉存(證據:文章列印及照片兩張 ) 。被告此舉不僅嚴重侵犯原告之肖像權,而肖像權是屬於 民法第18條第1項所稱的人格權,使原告之社會評價受到嚴 重貶損,被告此等辱罵污辱原告之犯行方式,對於原告之名 譽及人格的侵犯程度,更非一般公開場合的吵架辱罵觸犯公 然污辱罪之犯行可以比擬。
8.被告更變本加厲在網路上張貼:『沉溺怨恨,令人一生多災 多難多受苦!-揭穿城邦網名anybody真面目紀念館』、『咱 們來玩一個趣味對號入座的遊戲如何?』、『在愛裡寬恕2 ,但是寬恕不等於溺愛縱容!』、『公開寄匿名黑函毀謗者 anybody』、『公開讓全世界網友都知道的寄匿名黑函毀謗 者(新版)』、『尋找:門牌主人認頜地址』及『失物招領、 畜生住址正解-UDN網友anybody仿扁詐騙大事件』。該等文 章內容除了毀謗原告之人格、名譽,同時公告原告之真實地 址、電話。甚且,被告還四處親訪網友訪客簿以悄悄話張貼 原告之真實地址、電話及不堪入目之毀謗文章(證據光碟檔 案夾:「網友證詞」)。
9.被告上揭公然污辱、毀謗和恐嚇原告之犯行,時間上有延續 性,時空亦甚為密接,顯乃被告基於同一犯意所為,侵害同 一法益,而為接續犯。被告之攻擊毀謗文章多達數百篇,數 量極為驚人。若將被告之毀謗文章一一列印,將達數箱紙張 之卷宗。為避免浪費紙張,省略一一列印呈堂,還望庭上耐 心點閱附件光碟中之電子檔詳察。上開陳述未經刑事偵查及 審理部分,依刑事判決之認定,被告雖有數次公然侮辱行為 ,但屬於接續犯,僅論以一罪,縱使經調查被告尚有其餘犯 罪行為,亦有認為一罪之可能,為訴訟之便利,同意僅以上 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附表二所載之事實本件不法侵權 行為之範圍即可。
10.網路的特性在可以無限制的複製、轉存、轉寄,故約『網路 力量無遠弗界』。被告對著原告真人大頭照片辱罵上揭不堪 字眼供網路上不特定人士瀏覽、轉存,被告公布原告地址、 電話供網路上不特定人瀏覽、轉存,被告更變本加厲將原告 真實姓名在數篇文章揭露並恐嚇要讓原告『死得很難看』。 網路上各路人馬皆有、良善不知,被告上述種種施加於原告 之犯行,猶如『魯西迪事件』重演,只不過被追殺的目標換 成原告。原告身居南投觀光勝地集集鎮,每天遊人如幟。原 告經被告上述諸多犯行,如今草木皆兵、睡難安穩,看到陌 生人出現住處附近,寒毛直豎,怕不肖人士前來干擾甚或危 及身家安全,驚嚇到除了上班時間迫不得已,所有時間都足 不出戶,人氣部落格也不再經營。




11.原告台大畢、公務員高等考試及格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 等考試及格、領有教育部中等教師資格、曾經任教高級職業 學校四年半如今學生遍布各界、教育部公費留考及格赴美取 得碩士學位後回國轉任國家研究機構任職研究人員、先生同 時赴美取得博士學位現為國家某機關首長、家庭年收入超過 兩百萬,家族成員中二舅台大醫科畢業後赴美取得醫學博士 ,三舅成大畢業後赴美取得碩士學位並在美任職高級工程師 ,弟弟為醫師和藥劑師。同輩中有台大畢、清大畢、交大畢 、師大畢,如今在業界都擔任主管職,如中油、台電等大企 業,或為醫院負責人。原告一生潔身自愛、努力奮上、自我 期許非常高,家族成員對原告一向也寄予厚望,原告也不曾 讓家族成員擔心也未曾讓家族蒙羞過(相關證明文件開庭時 另以密件上呈)。
12.原告經被告在國內第一大報聯合報的網路平台上以上揭犯行 侵犯,致原告蒙受羞辱,不但遭受網友猜忌、誤解、對原告 名譽造成毀損,亦已嚴重影響親朋好友對原告之評價,貶抑 原告之社會地位。被告對原告的諸多公然污辱和毀謗犯行, 使原告受到精神上不堪之痛苦,憂鬱、屈辱感不時襲上心頭 。被告對原告的恐嚇犯行更使原告終日擔心受怕,更悲哀的 是,從此喪失對人的熱情與信賴威。
㈡綜上所陳,依侵權行為法律規定,維護身家安全及自我人格 、名譽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及第488條提出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援引民法第184條第l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向被 告請求損害賠償金,以維權益,並符法紀。
㈢針對被告鄭琇襄提出之答辯狀,陳述意見如下: 1.被告答辯文理由(l)提出反詰:「若非被告做了什麼虧心事, 人家為何要寄匿名信給你?被告可以在網路上寫『攻擊、污 辱、毀謗』文章供不特定人士瀏覽,人家為何不可以將被告 寫的『攻擊、污辱、毀謗』文章寄回去給被告親友,希望被 告親友約束被告在網路上的非法行徑?」。又「若非被告變 本加厲攻擊毀謗原告,原告何需尋求法律途徑控告被告以求 終止被告『在網路上不間斷毀謗污辱原告』的惡行?(請參 閱光碟存證文章1-網友證詞:『一隻披著羊皮的偽善狼- 茶 貓,妳真的有病啊!』、『沒完沒了的〔瘋炸〕!』『『除害 務盡』啊!切記!切記!』『法律訴訟解決網路爭端,是不得 不採取的最後手段』)。
2.被告答辯文理由(2)第一頁答辯內容,告訴人上呈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翔股99年度簡上字第67號』影本乙份。 該判決書除了記載被告筆錄,判決書後附有原告之刑事上訴 狀,對於原告寄信給被告之原因,有很詳盡的說明。



3.被告在答辯文第一頁理由(2)中所強調的:『每一次出庭都有 現場錄音錄影存證可以調查』。被告該文理由(2)不斷指控 原告在偵訊過程說謊掩飾寄信事實。為了釐清事實真相,請 鈞庭調閱被告鄭琇襄提及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庭訊記 錄及原告在南投縣集集警察局之筆錄責料,一切不辯自明。 4.被告鄭琇襄在該篇答辯文理由(2)第二頁中對本人的指控:『 在每一篇文章下面自己補述辱罵我的言詞攻擊:”妓女、母 狗賤人”……不切實際的人身毀謗』,請鄭琇襄提出相關證 據,證明其言為真。在此順呈一篇鄭琇襄辱罵原告之文(附 件二):『恭喜城邦女變態榮獲本年度最佳情慾表演獎!( 新 版)-公開寄匿名黑函毀謗者anybody-udn部落格』,文章裡 被告特別用紅色標示的一段話才真怵目驚心:『畜生2008 /06/25,最新匿名毀謗信又寄來啦!內容依舊涉及淫穢色情 的辱罵毀謗,反映畜生一邊補述;一邊影印;一邊性自慰; 一邊性高潮,千真萬確的心理變態癌行,茶貓只公佈郵戳日 期。』。在這篇文章裡,被告鄭琇襄同時披露:『又茶貓家 的鄰居對這同一類型的臭狗味騷擾信件處理就是丟垃圾桶』 、『茶貓是一點兒也不怕收到畜生的騷擾毀謗信件,看畜生 在毀謗信中罵自己的癌論,茶貓樂得輕鬆自在逍遙,長這麼 大還沒見過有美女願意愛把牠自己比喻成妓女、婊子,深怕 沒人捧場,還不斷吆喝茶貓的鄰居來看牠表演三點裸露秀, 自掏腰包買門票,愚蠢到令人笑翻天!哈。茶貓相信牠還會 繼續寄來,因為牠已經停不下來不寄;茶貓更相信牠壓根兒 不敢告,也從未打算要告茶貓,牠只敢犯峱種的寄匿名毀謗 信來騷擾,牠要是告了,以後去那裡表演性自慰呢?日系色 情AV導演應該和牠聯絡,不過牠拍A片可能沒什麼觀眾想看 ,嘴巴又髒又臭。』足證被告鄭琇襄在該文理由(2)中自比 為「被告『說謊羞辱名譽、侵犯人權自由……』,被告以司 法要脅逼迫之受害者」,為企圖減輕罰責之狡辯之詞。被告 鄭琇襄該文內容記述:『看畜生在毀謗信中罵自己的癌論』 『長這麼大還沒見過有美女願意愛把牠自己比喻成妓女、婊 子』等語,足證原告在南投縣集集警察局之筆錄及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檢察署庭訊供稱,該批原告寄達鄭琇襄親友之信件 ,為被告在網路上辱罵毀謗原告之文章,原告將其寄回給家 人簽收管教,為可信之證詞。
5.被告答辯文理由(2)第三頁指控原告:『她犯罪以先後顛倒是 非的說謊、抹黑嫁禍得去頻繁控告定罪、……』原告上呈光 碟存證文章,檔案夾內容:『2-鄭琇襄桃釁要我告他的文章 』內容紀錄被告鄭琇襄為文挑釁本人提告,並非如被告在答 辯文中所述的主動控告。檔案夾內容:『3-鄭琇襄在聯合報



網路平台設立多個分身網誌、4-鄭琇襄在udn事件之完整描 述、5-鄭琇襄攻擊罹患全身性紅斑性狼瘡的網友蝶心,要其 貼出醫生診斷證明,否則就是謊病欺騙網友的同情、6 - 鄭 琇襄盜用新婚夫妻蜜月旅行照片二千多張並冒充新娘身份、 7-鄭琇襄冒充香港著名作家朵朵小語』欺瞞網友、8 - 鄭 琇襄盜用大陸模特兒楊凡妮照片謊稱是自己、9-網友揭發鄭 琇襄抄襲文章、10-鄭琇襄毀謗攻擊本人及其他網友之事證 、11-鄭琇襄在網路上諸多行為可鄙,為網路輿論所不容』 等證據文章,證明被告鄭琇襄在聯合報部落格平台之諸多惡 行,肆虐原本平靜溫暖的寫作平台,並非如被告該文理由 (2)所陳述的『她犯罪以先後顛倒是非的說謊、抹黑嫁禍』 。上述光碟檔案夾證據文章在在證明,被告之答辯內容為狡 辯之詞,不足採信。
6.另被告上開答辯文陳述:「被告為了配合法院的開庭傳喚, 無法正常去找工作賺錢養自己」。原告檢附被告文章兩篇: 『不用上班的悠閒茶貓,好像讓anybody很苦惱及支持者很 嫉妒啊?!』、『脫毛貓+東京忍者』(附件三),證明被告上 述陳述不實。在該兩篇文章中,被告陳述:『茶貓不是在家 等待父母養的失業米蟲,是茶貓已經存夠老本,三十七歲就 從職場光榮退休啦!儲蓄的數字可以讓茶貓悠哉不愁吃穿, 起碼享受再多活個二十年左右。有人每天上班賺錢是為了家 計,有人是為了愛賺錢,既然茶貓都已經存夠老本,做什麼 還要去看老闆臉色度日子?茶貓的父母不用花錢養茶貓,茶 貓有個人拍賣網站賺點零用金,加上銀行基金投資等等的利 息,一個月比普通上班族的薪水還多,茶貓是有錢可以愛心 捐獻又有閒可以去當義工的人,這樣的生活,讓A幫的人個 個酸葡萄心態的咬牙切齒,嫉妒不已,冷言冷語,茶貓真是 好拍謝啊!茶貓還有父母的遺產庇蔭呢,茶貓不想要也沒辦 法,父母愛茶貓,這是父母的心意,遺產包括金錢、不動產 、愛,茶貓好命嗎?是啊!』、『「脫毛貓」羨慕茶貓不用苦 命去賺錢,看老闆臉色,就有錢花嗎?茶貓可以去工作賺錢 ,但茶貓沒那麼急,茶貓的錢還夠花個十年不愁吃穿。茶貓 當宅女不用賺錢,不用伺候老公,不用養小孩,自由自在24 小時,你們這些人是否心理很不平衡?怎麼茶貓這種長相, 有這種好命啊!』
7.鄭琇襄之攻擊毀謗文章數量極為驚人。若將鄭琇襄之毀謗文 章一一列印,將達數箱紙張之卷宗。為避免浪費紙張,省略 一一列印呈堂。此外,以電子檔呈閱,每篇文章均以全網頁 封存,文章中的網頁連結以滑鼠點入閱灠,可以瞭解被告鄭 琇襄在網路上的諸多犯行,更可以證明被告自比為『受害者



』,在該文理由(2)第三頁指控原告:『她犯罪以先後顛倒是 非的說謊、抹黑嫁禍得去頻繁控告定罪、……』為不實之陳 述。
⒏被告之答辯文第三頁提及被告對原告再次提出妨害名譽告訴 及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此舉雖與本案無關,然可窺知被告對 於其犯行毫無悔意,有關被告再次控告原告,基於對司法及 個人法律權益的尊重,爰不予置評。
⒐被告之答辯文對原告諸多不實指控及污辱,除了本件相關人 員得以閱覽,被告尚將該答辯文寄予與本案無關之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檢察署傳閱,此舉已涉嫌法律上『供三人以上瀏覽 』之公然污辱及毀謗罪,原告對於被告上述行為,保留法律 追訴權。
㈣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並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暨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如下:
㈠被告願意順服「張股」100年度簡上字第12號最後的審判結 果,因為被告確實有辱罵過原告賴淑雅,理當為自己在97年 網路城邦寫文的態度作認罪悔改。可是被告極其不願意去付 給原告賴淑雅【完全不合理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理由 如下:
⒈原告在控告以先不是言行清白的受害者!原告賴淑雅在97年3 月至10月自家鄉南投寄出20幾次匿名信到被告住家及被告住 家鄰居十戶『原告在99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庭第 四次出庭自辯十戶』,快寄完信的九月原告在匿名信中補述 ”待她寄完信就去報警處理被告,威脅恐嚇意味濃厚地要被 告等著收法院傳票吧!”原告果然在97年10月寄完信後,於 97年11月26日家鄉南投集集警局控告被告「妨害名譽罪、恐 嚇罪」加害被告。
⒉原告賴淑雅確實在控告以先有做出寄匿名信辱罵被告、騷擾 被告住家安寧、散佈謠言禍害至被告住家無辜鄰居的行為! 且是20幾次的累犯。原告於99年第四次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檢察署出庭終於坦誠自己有做出寄匿名信,只是原告至100 年今日仍不認為自己那樣的劣行是在做犯罪、犯法的事情。 20幾封匿名信被原告大量複製印刷多達近三百封,每一封匿 名信首頁皆是含有被告真實個資『有被告的真實身分證字號 、有被告在97年真實個人照放大。』足以證明被告身分、損 壞被告的名譽於鄰里間。原告於97年寄匿名信期間曾在自己 的部落格文章中公開寫出【一定要令被告走在鄰里、出門在 外被別人恥笑等喪心病狂的惡話!】原告於現實中履行了自



己在網路公開的狂言,這是原告自己在偵查庭承認的事實, 被告並沒有誣告原告沒有去做的事情;每一次出庭都有現場 錄音錄影存證可以調查,被告沒有說謊欺騙法官。 ⒊原告所做的惡事已經明顯地構成妨害被告名譽的妨害秘密罪 !這罪行係原告犯在被告現實住家以倍數累積去加害於不知 實情內幕的鄰居,不間斷行了又行八個月的言論暴力加害! 原告今日有何顏面要求【受害者】的被告去賠償她這一個加 害者在自己一連串說謊犯罪以後顛倒是非的精神損失?原告 的精神損失係自己作賊喊抓賊、拼命說謊去掩蓋犯罪事實、 企圖去欺哄協助她犯罪的警員、擾亂審判官能夠按正常情、 理、法辦案的思緒,成為她的犯罪幫兇!
⒋加害者目無王法去控告受害者、又對受害者明目張膽、無理 取鬧地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獅子大開口喊價巨額一 百萬元賠償,原告賴淑雅觸犯了何罪?在97年11月26日原告 去家鄉南投集集警局報案對辦案員警隱瞞自己有寄匿名信在 先的事實!在98年第一次至第三次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 署出庭偵訊三次皆否認自己有去行使寄匿名信的事實!係直 到99年第四次出庭在檢察官有技巧的偵訊問案之下,才坦承 自己有寄匿名信的事實。原告到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出 庭為被告告她儉股99年度審股投刑簡字第285號五次的問訊 當場,賴淑雅曾經情緒失控脫軌問案程序地怒吼及辯解: ⑴妳又沒有信件的郵戳證明能夠證明是我寄的! ⑵妳現在身分證上的姓名又不是叫做鄭育莉!
⑶我及城邦的網友都認定妳就是骯髒聖光明的網路分身! ⑷妳在網路欺騙網友的個資去行使不法勾當是事實! ⑸我沒有犯罪、沒有犯法。
⒌原告賴淑雅自己在她的網路城邦部落格文章中承認寄信20幾 次;在現實法庭承認她有寄信20幾次的事實;她說【寄信】 不是說【投信】!她若是自己從南投集集坐車來我新營住家 親自投信進去信箱,我不會有郵戳證明;可她是【寄信】由 郵差送來我的住家,依常理論斷一定有郵戳證明!又她沒有 去寄信又為何要承認寄信?承認了又自我美化犯罪行為說成 是好心提醒我的父母、請鄰居協助我的父母管教!既然她自 稱是好心提醒:為何又要以『匿名的行為』去寄信?為何又 要補述無中生有的罪嫁禍給我並辱罵我髒話去傷害我的父母 ?為何又要將我在96年9月寄給她的私下道歉信及和解書的 隱私、個資公開於我在現實住家、完全與事件不相關的鄰居 知曉?為何將我警告她N次網友聖光明不是我的分身!他的文 章寄來我的住家及鄰居散佈謠言,套用我的姓名鄭育莉辱罵 我、令我難堪!我的姓名鄭育莉直至今日,我的家人親戚都



仍在使用,不管她自以為是的景況如何,那都是她單方面自 覺;不是我受害者的感受;改變不了她是一個加害者的事實 !
⒍原告在自己的網路城邦部落格文章中、出庭偵訊過程中皆供 稱『她只是將我自己寫的文章寄回我的住家給我的父母及鄰 居過目而已!』事實上,全是自圓其說的謊言。不管是否為 我本人寫的文章,她都不應該實踐犯法寄信的行為來污名化 ;在每一篇文章下面自己補述辱罵我的言詞攻擊:”妓女、 母狗、賤人、瞎說在某個男網友的網路聊天室被多名男網友 輪暴等”不堪入目、不切實際的人身誹謗!她自己行使出來 的犯罪,完全沒有道理強迫我這一個受害者去幫忙她扛黑鍋 !又設計網羅要我這一個受害者去配合、負擔她自己犯法後 所有行為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就算我將她的惡行公諸在電 視媒體去報導給全臺灣的民眾知情,她都沒有理由反抗我做 得不對!因為她不是智能不足的傻瓜、不是有精神分裂症的 病人、更不是一個完全不懂法律的百姓。以她在犯罪之後故 步疑雲、企圖扭曲事實真相、多次去報警控告、強烈上訴欲 置我於『一罪一罰』的文章時間點之詳細表格整理、強調要 置我入罪重刑重罰的處心積慮,足以證明她是一個知法犯法 、擅長去鑽法律漏洞的高知識份子!
⒎被告順服刑事案件上訴審「張股」100年度簡上字第12號的 這個案件維持原判:二個月拘役、可易科罰金一日一千元。 可是在被告心中印象的原告至今依舊是一個『魔鬼、畜生、 白賊七、黑猩猩、蛇蠍心腸、有反社會人格的精神病人! 』 因為,她是一個在網路中、現實中是明知故犯的詐騙慣犯! 在自以為是為網路城邦網友伸張正義、寄匿名信傷害被告的 現在,完全沒有一次良心發現、想要為她自己所犯下的錯誤 行為對被告道歉、沒有任何悔改的態度!理直氣壯、無恥至 極地在法官的面前要求被告向她執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她,一個加害者,憑什麼?法官若是滿足她從頭到尾本末 倒置、蓄意加害受害者的定罪求償心願,臺灣律法向百姓標 榜的公平、正義、廉潔,日後還值得被告去信賴嗎?她不是 一個完全沒有犯罪、不是裡外完全清白、不是無辜的善良女 人。她犯罪以先後顛倒是非的說謊、抹黑嫁禍得去頻繁控告 定罪、扭曲事實企圖去干擾法官正常辦案的籌劃計謀,加害 背後的動機令被告看為極度恐怖病態!
⒏被告雖然願意順服法官最後維持原判的審判結果:二個月拘 役、可易科罰金一日一千元。但是這種審判結果對被告實在 非常嚴苛、不合情、理、法。被告長期飽受原告賴淑雅說謊 羞辱名譽、侵犯人權自由、無法無天寄匿名信至現實住家曝



光隱私事件、個資於鄰居十戶多達20幾次的惡意累犯、事後 原告又去加害~針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恐嚇罪」的控訴 ,理由:被告誣告她沒有做的事情,因此她有權利要求被告 為侵權她的行為(將她的個人照片公開網路城邦供網友瀏覽 其本人的惡形惡狀,作出損害她的賠償”一百萬元!”)事實 皆已經證明:被告完全沒有冤柱原告賴淑雅。原告恐懼被公 開犯罪事實就不要去犯罪!原告犯罪是事實,經受害者等不 到原告認罪的誠懇道歉?被告公開張貼原告的照片及惡行事 實是常理反應;原告沒有理由不滿被告遭到她迫害以後言論 自由的憤怒!原告更加沒有權利要求受害者的被告作『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
⒐「張股」100年度簡上字第12號是原告在知法犯法以後主動 去控告、藐視國法的騙局。原告針對受害者的被告在民事庭 要求是:擺明詐領被告巨額賠償金的恐嚇勒索!被告一元也 不會付給她。所有在出庭過程中,司法人力資源的費用開銷 由提出賠償要求的原告賴淑雅(加害人)自行負擔。 ㈡本人於100年4月6日針對賴淑雅明知故犯、挑戰法律威嚴!在 網路城邦於100年1月7日公然誹謗本人【無中生有、再一次 亂找其他網友的罪行張冠李戴強行套用在本人身上】的四篇 文章提告【加重刑事的妨害名譽、加重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本人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的法官訴請處以賴淑雅「一 年至三年的有期徒刑」,可以勞動服刑償還刑期,不得易科 罰金!因為賴淑雅是明知故犯的累犯,她的誹謗文章至今7月 18日仍公開張貼在http://blog.udn.com./coffeejelly/ar ticle自己的網路城邦部落格中供網友瀏覽!只要網友在goog le搜尋引擎輸入「鄭琇襄」的姓名,就能夠輕易地搜尋到賴 淑雅的部落格網址,更嚴重的、無法收拾的、導致她的謊言 文章點閱舉日攀升!如此惡劣的犯罪行為,她還在本院聲請 控告本人多次妨害名譽、恐嚇罪;為自己犯罪事實去悍衛司 法的公道、不停上訴、異想天開把法官當作瞎眼傻瓜在娛樂 耍著玩,成為滿足她加害本人心願得償的同黨!網路城邦有 網管協助她罪行得逞,不用負責任;現實法庭還有法官同情 她種種說謊的無辜遭遇,所有順利犯罪又美好待遇全讓她一 個人給全包了。
賴淑雅所有犯罪、犯法行為,她的老公、父母等家人完全不 知情?她以為能夠隻手遮天,隱瞞一輩子不穿幫!她非常懼 怕家人得知這些實情!既然她在「張股」100年度簡上字第12 號自寫上訴狀結尾三項載明她雄壯威武的家世背景說明,來 證明自己絕不是一個作奸犯科的人,是一個身家清白的人, 那麼就請她將寫得出來的老公、父母、親戚等請到法庭上當



證人,為她的品格作背書!她敢寫出來在網路城邦公開、在 法庭上訴狀公開,應該是有十足把握這些親友能夠為她的品 格證明事實,否則豈不連結尾三項的自爆家世內幕都是騙局 !那她還能夠說什麼出來是足以取信人的?若是為了把本人 貶到地獄,不惜連她自己僅有的家世清白也給陪葬進去地獄 污名了,這個代價未免太大!她的老公、父母知道了鐵定會 很痛心的!為了強制本人入她設計好的網羅罪罰,她連自己 的名譽都去敗壞、摧毀了!本人罵她罵不醒?阻止她不要去 作惡也沒用?她把自己的名譽丟到陰間,卻耍本人去為她的 泯滅良知收拾殘局、負擔她的精神損失賠償一百萬元心靈重 建費用,這是那一個國家的法律制裁?
㈣對於一個自97年至100年7月都在說謊的賴淑雅,犯罪至今未 有悔改向本人誠懇道歉的表態?變本加厲、得寸進尺的霸凌 傷害去控告本人,尤其在本人網路文章全刪除,早已經離開 網路城邦八個月(99年12月離開),她還不肯放手讓官司休止 !令本人生活因為她長久仇恨的報復行為陷入精神損失的不 得安寧,為了配合法院的開庭傳喚,無法正常去找工作賺錢 養自己,父母也因此常焦慮,氣忿她蓄意加害的貪得無厭! 她的可惡及本人對她的忍耐已達到極限!她不值得本人再同 情。既然她堅持自己是一個沒有反社會人格異常的正常人, 她理當要為自己所犯下的罪負責到底,伏服審判公正的刑罰 !對於一個犯罪不知罪、不悔改、不道歉的惡人,她若再提 上訴,對本人及法官重新量刑是沒有價值、沒有意義的。她 在上訴狀中載明自己與老公的工作年收入相加有二百萬元以 上!如此經濟優渥的大戶背景,應該不難去負擔起本人在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加重民事訴訟要求的五百萬元。本人不會對 她再心軟、不會撤銷刑事與民事的告訴,因為她是一個大騙 子。何時她才會心靈誠實的記取教訓作認罪悔改,本人不知 道?除了與她在出庭的碰面以外,本人不想再看見她這一個 大騙子,或有任何往來。
㈤茲複製一份給審判本案法官參閱,係因內容多處涉及本案相 關細節。被告100年7月5日為「壁股」100年度易字第654 號 出庭時,審判法官鄭銘仁在法庭上對被告勸解:『非事實之 事,自我想像以為的事情,寫完鎖在自己的抽屜裡,沒有公 開給第二個以上的人看見,是純屬妳個人的心情日記,沒有 犯法。但若是妳公開給第二個以上的人看見,便會構成妨害 名譽。若是長期公開,便會構成加重妨害名譽。』這份文件 (四篇文章)證明原告賴淑雅是一個恐怖的雙面人!她一邊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控告被告妨害名譽,不滿判決的再上訴; 一邊在網路散佈被告不切實際的謠言,舊謠言散佈了三年半



,新謠言散佈了七個多月,自設網路法庭,為自以為是的事 情當審判官與百名網友裁決被告的罪!原告控告被告妨害名 譽,自己也在做同樣的誹謗!在被告已經退出網路城邦八個 月至今在其它網站也無公開論述與原告之官司事件,即使原 告找各種理由去報警控告被告,被告也沒有在網路指責、羞 辱原告不當的惡劣攻擊,能夠做到不傷害原告,證明自己確 實已經為過去惡行悔改!然而,原告卻不能以公平的待遇善 待被告,直到100年的今日仍在網路誹謗被告的名譽,為要 彰顯被告不但沒有因被她控告悔改又故態復萌,仿照網友聖 光明事件再一次地張冠李戴嫁禍非被告所作所為、無中生有 的事情!又把被告的照片公開與她之妄想出來的事情合體, 提供給百名以上的網友唾棄(共犯),原告這樣作賊喊抓賊的 行為,如何能為自己的清白符合在上訴狀中自己極力褒獎的 自己?(6至12項)原告賴淑雅沒有任何權利對被告強制【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因為她自己於今日所行是更加重妨害被 告的名譽!變相詐騙被告金錢的恐嚇勒索!
㈥原告在【旺旺拔,你的九層塔蛋照片被茶貓偷了】文中所註 明的網友鄭琇襄(百解憂)Facebook連結,不是100年度訴字 第758號被告鄭琇襄本人!可是原告賴淑雅在該文中結論所連 結的照片網址:http://sites.google.com/site/rtmkc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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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