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251號
TNDV,100,訴,1251,2011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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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51號
原   告 黃秀月
      黃貴堂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被   告 黃頎涵
法定代理人 許銘鐘
      郭淑彌
被   告 黃湘玲
            13
法定代理人 桞慧敏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47,793 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48,025元。經查本件調解不成立,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
1,000 元外,尚應補繳47,025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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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