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40號
原 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訴訟代理人 張秀如
被 告 李思儀
陳國偉
蘇蔓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未補正,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此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可 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聲請之支付命令(即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649號 ),業經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本院遂就原告應繳納裁判費 不足額部分,於民國100年9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9月2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 ,是原告之訴顯不合程式而難認為合法,依前揭規定,應予 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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