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50號
原 告 楊建基
被 告 川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少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川豐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71,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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