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42號
原 告 南晃交通器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壽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文達即宏都土木包工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746,3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02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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