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326號
TNDV,100,司拍,326,2011101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黃何隈
相 對 人 吳純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 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對信託則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 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 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 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李啓義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99年10月5日,債務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李啓義於99年8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3,500,000元 ,約定清償日期為99年10月5日,詎借款人屆期未依約清 償,尚欠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又本件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99年8月6日信託登記予相對人吳純昇 ,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 權利證明書影本、本票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4件及建 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
│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326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001 │台南市│ 白河區 ○○○○段│357-7 │林│1003.00 │全部 │
├──┼───┼────┼────┼───┼─┼────┼────┤
│002 │台南市│ 白河區 ○○○○段│357-9 │林│1002.00 │全部 │
├──┼───┼────┼────┼───┼─┼────┼────┤
│003 │台南市│ 白河區 ○○○○段│357-10│林│1002.00 │全部 │
├──┼───┼────┼────┼───┼─┼────┼────┤
│004 │台南市│ 白河區 ○○○○段│357-11│林│1035.00 │全部 │
└──┴───┴────┴────┴───┴─┴────┴────┘
┌───────────────────────────────┐
│附表(建物)︰ 100年度司拍字第326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號│ │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
├──┼─┼──────┼────┼────┼─┼─┼─┼───┤
│001 │35│台南市白河區│台南市白│農舍 │97│97│平│全部 │
│ │ │六溪里六重溪│河區六重│一層樓房│.1│.1│方│ │
│ │ │76之15號 │溪段357-│ │1 │1 │公│ │
│ │ │ │10地號 │ │ │ │尺│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