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聲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縣榮民服務
處
法定代理人 喬川洞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標售被繼承人安靜宇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標售被繼承人安靜宇(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死亡)所遺坐落於臺南市○○區○○段九一○地號土地(面積:六三點九七平方公尺、地目:建、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臺南市○○區○○段一九四建號之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永康區○○○路四九○巷十二弄十九號、總面積:八三點一六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十一點七四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安靜宇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 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 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 民法第1179條第2項後段、第113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安靜宇之遺產管理 人,經本院以95年度家催字第252號公示催告被繼承人在臺 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 起1年2個月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聲 請人已將公告內容刊登於民國96年1月5日臺灣新生報第14版 並呈報本院,上開公示催告期間已滿。因被繼承人安靜宇遺 有不動產,其大陸地區繼承人安甲乙、安水賓已聲明繼承,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依法向法院聲請准予標售被 繼承人不動產,將標售之價款依規定辦理大陸親屬繼承事宜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安靜宇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以95 年度家催字第252號公示催告被繼承人在臺之繼承人、債權 人及受遺贈人應於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年2個月承認 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聲請人已將公告內 容刊登於民國96年1月5日臺灣新生報第14版並呈報本院,上 開公示催告期間已滿及被繼承人大陸地區繼承人安甲乙、安 水賓已聲明繼承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5年度家催字 第252號、97年度聲繼字第45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 。
四、另查,被繼承人安靜宇遺有坐落於臺南市○○區○○段910
地號土地(面積:63.97平方公尺、地目:建、權利範圍: 全部)及其上臺南市○○區○○段194建號之建物(門牌號 碼:臺南市永康區○○○路490巷12弄19號、總面積:83.16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一節,有聲請人提出臺南市永 康地政事務所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 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各1件為證,足堪採信。綜上所述,本 件聲請人為清償債權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依首揭法律規定 ,其聲請准予標售被繼承人不動產,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