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9497號
TNDV,100,司促,29497,2011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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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949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蔡杏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零捌拾壹元,及
  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杏涓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債務人至100年10月18日止累計157,081
     元正未給付,其中39,404元為消費款;114,077元為
     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9497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001│新臺幣39404 │蔡杏涓  │100年10月19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0% │
│  │元     │     │日     │      │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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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