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922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高菁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柒仟伍佰陸拾肆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高菁輝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
積欠款項867564元整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
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
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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