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8554號
TNDV,100,司促,28554,2011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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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554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新化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勝仁
債 務 人 蔡丁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七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一六四,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二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依債權人提出之貸款借據第五點,已記載「貸款『逾期』時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
  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故債務人雖僅繳
  息至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七日,惟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至一
  百年七月二十七日之間,仍應依原利率(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計息,自一百年七月二十八日起始得謂為「逾期」,亦即
  自該日起方可改依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債權
  人逾此部分之主張,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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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