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554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新化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勝仁
債 務 人 蔡丁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七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一六四,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二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依債權人提出之貸款借據第五點,已記載「貸款『逾期』時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
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故債務人雖僅繳
息至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七日,惟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至一
百年七月二十七日之間,仍應依原利率(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計息,自一百年七月二十八日起始得謂為「逾期」,亦即
自該日起方可改依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債權
人逾此部分之主張,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