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552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新化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勝仁
債 務 人 蔡丁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叁佰貳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八月三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六四,超
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
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六四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
個月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二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依債權人提出之貸款借據第五點後段,乃係約定「貸款逾期
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
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債務人雖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四日
起未繼續攤還本金,然一百年七月四日至一百年八月三日止
之利率仍應依原利率(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息,應自一百年
八月四日起始得謂「逾期」,亦即自該日起才可改依全國農
業金庫基準利率加成計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主張,尚無理
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