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7914號
TNDV,100,司促,27914,2011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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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914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李煌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陸仟叁佰零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陸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煌林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
  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
  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399,690元整。
  (二)利息計算:
    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
     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七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2.繳款期限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6,611元整。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399,69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
  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二日起,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
  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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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