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88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非訟代理人 李孟翰
債 務 人 孫培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伍仟陸佰貳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三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孫培鳳於民國98年9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77萬元正,約定借款期間至民國128年9月17日止,按
月分期攤還本息,利息按「郵政二年期定儲利率」加碼
年息0.042%機動計算,又約定未按期攤繳本息時,除
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
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計付違
約金,立有借據可證。
(二)詎料債務人孫培鳳未依約攤還本息,依借據條款之約定
,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數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
梁強飛現欠聲請人新臺幣735,628元正及自民國100年4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與違約金未為清償,延滯時
「郵政二年期定儲利率」1.295%加碼年息0.042%,故
請求利率為1.337%,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應立即清
償全部債務。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