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7806號
TNDV,100,司促,27806,2011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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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8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陳昭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零陸佰叁拾柒元,及
  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昭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債務人至100年10月4日止累計129,874
     元正未給付,其中57,219元為消費款;69,055元為循
     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昭民於94年3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
     約定自94年3月1日起至95年3月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8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
     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
     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
     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
     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0月4日止
     累計90,763元正未給付,其中49,977元為本金;38,9
     41元為利息;1,84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780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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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001│新臺幣57219 │陳昭民  │100年10月5日│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0% │
│  │元     │     │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49977 │陳昭民  │100年10月5日│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3.8│
│  │元     │     │      │      │8%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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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