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7739號
TNDV,100,司促,27739,2011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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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739號
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榮芳
債 務 人 蔡淳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玖仟壹佰柒拾陸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九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壹仟
  伍佰玖拾貳元、違約金新臺幣叁拾叁萬壹仟肆佰肆拾肆元,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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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