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65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非訟代理人 謝燿州
債 務 人 企鵝圖書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燕青
債 務 人 鄭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新臺幣壹仟貳佰零捌萬貳
仟零肆拾玖元,及其中①捌佰肆拾肆萬叁仟陸佰叁拾柒元②
叁佰陸拾壹萬捌仟柒佰零貳元自民國①一百年七月二十八日
②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三
點一六②三點一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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