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301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李煌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零伍佰叁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
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李煌林於民國099年07月0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8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099年07月06日
起至民國104年08月01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3.99%計付
。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
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
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0年08月01日起至清
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0年08月01日止之本息外,其
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700,538元整,
及自民國100年08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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