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7230號
TNDV,100,司促,27230,201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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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230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永康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萬生
債 務 人 楊成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陸佰柒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七,
  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零七計算之違約金,超過
  六個月者,以本金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一四二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依債權人提出之貸款借據第五點後段,乃係約定「貸款逾期
  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
  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債務人雖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九日起未繼續攤還本金,然一百
  年三月九日至一百年四月八日止之利率仍應依原利率(年息
  百分之一點五)計息,應自一百年四月九日起始得謂「逾期
  」,亦即自該日起才可改依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成計息
  及計算違約金,債權人逾此部分之主張,尚無理由,應予駁
  回。另債權人請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本金以全國農業金
  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與前開約款所載僅以逾期利
  息部分計算違約金之規定不符,故債權人請求逾第一項所准
  許之違約金部分,為無理由,亦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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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