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7172號
TNDV,100,司促,27172,2011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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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17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張伊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約定事項
     ,債務人得持信用卡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約定每月
     20日繳款截止日前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並約定如未
     履行時,自帳單列印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2(年利率百
     分之18.98)計算利息;及自帳單列印日起,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履經催討均未依約償還,尚欠
     負債權人前開請求金額,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懇請鈞院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深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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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