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6915號
TNDV,100,司促,26915,2011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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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691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曹小芬
債 務 人 吳兆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玖佰零叁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
  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建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於95年11月13日合併,並更名為「永豐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吳兆熊於民國93年12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
    新臺幣45萬元整,貸款利率:利率約定前三期依年息2.
    88%、第四期至第六期起依年息5.88%、第七期起依年息
    11.88%採固定利率按月計付。
  (三)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
    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
    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
    成加附違約金。
  (四)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0年7月10日,經債權
    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
    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
    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297,903元及其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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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