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燿欽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6 年度執字第1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燿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燿欽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 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 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自由裁量事 項者,仍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尚非概無拘束,依 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 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 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依法定應執行 刑時,雖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均 應受其拘束,不得有所逾越。準此,本件更定後之應執行刑 ,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 則難謂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無違(最高法 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 105 年度訴字第355 、422 、585 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 年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6 年 度訴字第111 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有該裁判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依前所述,本院就 附表編號1至8所示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應受內部性界限 所拘束,不得定逾2 年9 月之應執行刑。茲檢察官就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本院審核認符數 罪併罰要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思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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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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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施用一級毒品罪 │施用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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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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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1 項 │第2 項 │第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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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104 年12月13日中午12時│104 年12月15日凌晨2 時│105 年6 月5 日晚間9 時│
│ │許 │許 │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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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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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案號│案 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697 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697 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697 號│
│ │ │、第820 號、第1170號、│、第820 號、第1170號、│、第820 號、第1170號、│
│ │ │第1287號 │第1287號 │第12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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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355 號、│105 年度訴字第355 號、│105 年度訴字第355 號、│
│ 實 │ │第422 號、第585 號 │第422 號、第585 號 │第422 號、第585 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5 年12月2 日 │105 年12月2 日 │105 年12月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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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355 號、│105 年度訴字第355 號、│105 年度訴字第355 號、│
│ 決 │ │第422 號、第585 號 │第422 號、第585 號 │第422 號、第585 號 │
│ ├────┼───────────┼───────────┼───────────┤
│ │確定日期│105 年12月19日 │105 年12月19日 │105 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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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⒈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⒈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⒈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
│ │ 第138 號 │ 第138 號 │ 第138 號 │
│ │⒉編號1 至7 號所示之罪│⒉編號1 至7 號所示之罪│⒉編號1 至7 號所示之罪│
│ │ 已經105 年度訴字第35│ 已經105 年度訴字第35│ 已經105 年度訴字第35│
│ │ 5 號、第422 號、第58│ 5 號、第422 號、第58│ 5 號、第422 號、第58│
│ │ 5 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 5 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 5 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
│ │ 刑2 年 │ 刑2 年 │ 刑2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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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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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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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8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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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1 項 │第2 項 │第1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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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105 年6 月5 日晚間9 時│105 年6 月28日下午3 時│105 年7 月5 日晚間7 時│
│ │許 │許 │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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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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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案號│案 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697 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697 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697 號│
│ │ │、第820 號、第1170號、│、第820 號、第1170號、│、第820 號、第1170號、│
│ │ │第1287號 │第1287號 │第12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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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355 號、│105 年度訴字第355 號、│105 年度訴字第355 號、│
│ 實 │ │第422 號、第585 號 │第422 號、第585 號 │第422 號、第585 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5 年12月2 日 │105 年12月2 日 │105 年12月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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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355 號、│105 年度訴字第355 號、│105 年度訴字第355 號、│
│ 決 │ │第422 號、第585 號 │第422 號、第585 號 │第422 號、第585 號 │
│ ├────┼───────────┼───────────┼───────────┤
│ │確定日期│105 年12月19日 │105 年12月19日 │105 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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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⒈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⒈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⒈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
│ │ 第138 號 │ 第138 號 │ 第138 號 │
│ │⒉編號1 至7 號所示之罪│⒉編號1 至7 號所示之罪│⒉編號1 至7 號所示之罪│
│ │ 已經105 年度訴字第35│ 已經105 年度訴字第35│ 已經105 年度訴字第35│
│ │ 5 號、第422 號、第58│ 5 號、第422 號、第58│ 5 號、第422 號、第58│
│ │ 5 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 5 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 5 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
│ │ 刑2 年 │ 刑2 年 │ 刑2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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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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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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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9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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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 │第2 項 │第1 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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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105 年7 月6 日上午6 時│105 年11月17日晚間6 時│ │
│ │許(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許 │ │
│ │7 年7 月6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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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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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案號│案 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697 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55號 │ │
│ │ │、第820 號、第1170號、│ │ │
│ │ │第1287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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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後 ├────┼───────────┼───────────┼───────────┤
│ 事 │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355 號、│106 年度訴字第111 號 │ │
│ 實 │ │第422 號、第585 號 │ │ │
│ 審 ├────┼───────────┼───────────┼───────────┤
│ │判決日期│105 年12月2 日 │106 年3 月7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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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定 ├────┼───────────┼───────────┼───────────┤
│ 判 │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355 號、│106 年度訴字第111 號 │ │
│ 決 │ │第422 號、第585 號(聲│ │ │
│ │ │請書附表誤載為105 年度│ │ │
│ │ │訴字第355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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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105 年12月19日 │106 年3 月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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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⒈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 │
│ │ 第138 號 │1258號 │ │
│ │⒉編號1 至7 號所示之罪│ │ │
│ │ 已經105 年度訴字第35│ │ │
│ │ 5 號、第422 號、第58│ │ │
│ │ 5 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 │ │
│ │ 刑2 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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