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6598號
TNDV,100,司促,26598,2011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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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659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陳敏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敏川於民國93年11月03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
    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
    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
    金新臺幣參佰元。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4509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
    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97年0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
    利息及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履經催討均
    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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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