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659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陳敏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敏川於民國93年11月03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
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
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
金新臺幣參佰元。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4509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
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97年0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
利息及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履經催討均
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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