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1年度,550號
TCDM,91,易,550,2002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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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五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緝字第六五一號
),嗣經本院台中簡易庭簽請改依普通程序審理(九十年中簡字第二一九三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
事 實
一、乙○○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一月間起擔任現代管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現代管家公司)派駐台中市○○街○段二七巷二號「劃江山」大 廈之管理員,負責向住戶收取管理費再繳交予管理委員會,為從事業務之人,其 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概括之犯意,連續將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向 如附表所示之住戶收取管理費新台幣(下同)三萬一千四百九十一元後,以變易 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挪用至其日常花費上,嗣因乙○○捲款他去, 經現代管家公司發覺,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現代管家公司代表人甲○○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前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發人現代管家公司代表人甲 ○○於偵查中指述情節相符,復經證人「劃江山」大廈八十九年十一月之財務委 員王雪寶於偵查中證述在卷,此外,復有社區管理委員會收費憑據七紙及附卷可 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被告乙○○係擔任現代管家公司派駐「劃江山」大廈之管理員,負責向住戶收取 管理費再繳交予管理委員會,自係從事業務之人。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前開多數侵占行為,時間緊接,所犯 罪名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 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所侵占之款項為三 萬餘元,尚屬不多,情節非重大,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 告前曾於七十二年間因犯侵占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 並於七十二年三月十七日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 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此次再本經本院論罪科刑後,當期 知所警惕,本院綜核各情,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二 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法 官 柯崑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時間 金額 繳納人
 89.11.11 6075元 簡宏沛(D六) 89.11.11 6032元 王萍 (F八)
 89.11.11 2700元 吳連塔(店M) 89.11.11 2462元 黃秀月(B十六) 89.11.11 9676元 吳連塔(店M) 89.11.11 1530元 簡美源(B二) 89.11.11 3016元 郁正虎(A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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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