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74號
TNDM,100,附民,74,2011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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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林宗儒
被   告 林琨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65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損害賠償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 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 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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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