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126號
TNDM,100,附民,126,2011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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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馮振榮
被  告 馮錦雪
上列原告因被告傷害案件,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馮錦雪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三 條第一項前段分別明有定文。本件被告馮錦雪被訴傷害案件 ,已經本院一百年度易字第四九六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依上揭說明,上開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駁回( 至於本院一百年易字第四九六號判決所載同案被告馮清雲馮清期共犯傷害等犯行有罪部分,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康紀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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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