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馮振榮
被 告 馮清雲
馮清期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一百年度易字第四九六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有關判決被告馮錦
雪無罪部分,另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康紀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