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102號
TNDM,100,附民,102,2011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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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102號
原  告  簡惠美
被  告  馮文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0 年度訴字第656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2,000 元及自民國 97 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 息。
㈡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㈢證據:如附件起訴狀所引用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馮文生因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 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 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鈺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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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