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182號
TNDM,100,聲,2182,201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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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阮正德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0年度執聲字第1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阮正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阮正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民國98年間,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 訴字第12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10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因竊 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258 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6 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42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三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 字第10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受刑人入監 接續執行上開刑期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 年10月21日 以法授矯字第1000126629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 條例縮刑日數為3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 年6 月 22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 100 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629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 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件在卷可 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 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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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