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011號
TNDM,100,聲,2011,201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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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慧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慧苓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罪,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慧苓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2罪 ,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 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 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劉慧苓因先後犯如附表 所示詐欺2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 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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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