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2038號
TNDM,100,簡,2038,201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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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0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天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102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天南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前有如 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一份在卷可稽。查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 意再犯本件法定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之規定,構成累犯,並加重其刑。茲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 段、竊車用以代步之犯罪目的、竊盜所得不高(約新台幣一 千三百餘元,參見警卷第4頁告訴人所述)、犯罪後坦承犯 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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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