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606號
TNDM,100,易,606,201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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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6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明柔
選任辯護人 裘佩恩律師
      魏琳珊律師
被   告 林志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7988
號、100 年度偵字第1442號、第5412號)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移送併辦(100年度偵字第15755 號) ,被告2 人於準備程序
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明柔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林志忠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志忠前於95年間,因犯贓物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 29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6年3月29 日縮刑期 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其預見提供自己申設之行動電 話門號供他人使用,可能為他人用於財產犯罪,竟基於幫助 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99年6月30日,在不詳地點,以7 00元之代價,向曾明柔提供其向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亞太電信公司)申辦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卡(又 稱SIM卡);而曾明柔亦在同年6月底及7月初以總計2,800元 之代價(收購門號為800元、帳戶為2,000元)向黃文忠(由 檢察官另行起訴)收購其向亞太電信公司申辦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門號卡、向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樂 福電信公司)申辦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卡及合作金 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曾明柔並將林志忠所提供之上開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以刊登報紙廣告方式,將內容為: 「電腦電視,門號手機,分期轉現,0000000000」之廣告, 刊登於中華日報報紙上供不特定人聯絡,向不特定人收購行 動電話門號及金融帳戶(含密碼)。嗣王美娥(幫助詐欺部 分業據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於99年7 月9 日,依上開中 華日報報紙廣告上聯絡方式與曾明柔聯絡辦理分期付款購買 機車事宜,即遭曾明柔騙取其於同年月12日上午11時許,前 往臺南市○○路217 號第一商業銀行赤崁分行申辦帳號 0000000 0000號之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後,至成功路



209 號正忠排骨飯餐廳2 樓交付存摺及提款卡(含密碼)與 曾明柔( 附表一編號1)。
二、曾明柔明知詐欺集團成員對外收購行動電話門號、金融帳戶 係作為詐欺取財犯罪所用,竟與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 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不詳時間, 將上開詐騙而得之王美娥第一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黃文 忠所提供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卡及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摺、 提款卡均販售與上開不詳詐欺集團。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 上開曾明柔所交付之行動電話門號卡及金融帳戶存摺、提款 卡後,為下列行為:
㈠該詐欺集團取得曾明柔所提供之黃文忠手機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門號卡、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後,於 99年7月2日至4日,在網際網路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及露天拍 賣網站刊登不實販賣健康食品廣告,致如附表一編號2至10 所示之林美蓉等9人因上網購買商品,而陷於錯誤,分別下 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匯款時間、金額等詳附表一編號2 至10)至上開黃文忠帳戶內,嗣林美蓉等人遲未收受商品, 始知受騙。
㈡上開不詳之詐欺集團取得曾明柔所提供之王美娥第一銀行帳 戶存摺、提款卡後,於99年7月12日至14日於雅虎奇摩及露 天拍賣網站刊登不實販賣健康食品等商品廣告,並留下黃文 忠所提供之上開0000000000手機門號供聯絡,致如附表一編 號11至17所示梁家齊等7人因上網購買商品,而陷於錯誤, 分別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戶 等詳附表一編號11至17)至王美娥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中,嗣 梁家齊等人遲未收受商品,始知受騙。
㈢某不詳詐欺集團取得曾明柔所提供之黃文忠手機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卡後,旋於同年7月間某日,在網際網 路「518人力銀行」網站上查得欲謀職之許仁輔(幫助詐欺 部分另案起訴)登錄之求職者覆歷,再使用前揭門號撥打予 許仁輔,稱有司機職缺應徵,需交付個人履歷與金融機構存 款帳戶之存摺影本、提款卡及密碼,致許仁輔陷於錯誤,即 於同年月20日下午5 時30分許,在臺北市中山區○○○路、 民權東路口之統一星巴克門市前,將其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臺北體育場郵局( 下稱臺北體育場郵局) 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影本、金融卡及密碼,交與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自稱「楊經理」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 附表一編 號18) 。嗣該詐騙集團所屬成員取得上開許仁輔帳戶資料後 ,即於上開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佯為賣家而販賣商品,致 如附表一編號19至25所示之鄧如琇、蒲姿榕、古昌齡、楊育



昕、林坤茂張家樺、陳又瑄等7 人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 分別於99年7 月20日以自動櫃員機操作匯款,匯出6,000 元 至15,000元不等之金額(匯款時間、金額等詳附表編號19至 25)至許仁輔上開郵局帳戶,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三、移送併辦部分:林志忠預見提供自己申設之行動電話門號供 他人使用,可能為他人用於財產犯罪,竟基於幫助他人犯罪 之不確定故意,於99年6月30日,在不詳地點,以700元之代 價,向曾明柔提供其申辦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 曾明柔取得上開門號後,即與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為下列犯行: ㈠於99年7月18日某不詳時間,在網際網路奇集集網站上,刊 登不實販賣SONY牌筆記型電腦廣告,並留下林志忠所提供之 上開0000000000手機門號供聯絡,適黃厚程上網瀏覽而下標 購買,而陷於錯誤,於99年7月19日匯款4,000元至同案被告 黃保學(另提起公訴)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康莊 郵局(下稱高雄康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附表二編號1)。
㈡於99年7月18日10時前某時許,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 販賣SONY牌相機及LV皮包之不實廣告,適黃慶如上網瀏覽而 下標購買,因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3時31分許、16時21分許 ,各匯款2萬5,000元、2萬8,000元,共計5萬3,000元,至另 案被告黃保學所有高雄康莊郵局帳戶內(附表二編號2)。 ㈢於99年7月18日16時前某時許,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 販賣CANON牌相機之不實訊息,適嚴文娸上網瀏覽而下標購 買,因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6時30分許,匯款5,000元之訂 金至另案被告黃保學上揭高雄康莊郵局帳戶內(附表二編號 3) 。
㈣於99年7月18日17時前某時許,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 販賣筆記型電腦之不實廣告,適林炯安上網瀏覽而下標購買 ,因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9時許,匯款1萬3,000元至另案被 告黃保學所有高雄康莊郵局帳戶內(附表二編號4)。 ㈤於99年7月18日22時前某時許,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A SUS牌筆記型電腦之不實訊息,適邱裕仁上網瀏覽而下標購 買,因而陷於錯誤,於同日22時24分許,匯款8,200元至另 案被告黃保學上揭高雄康莊郵局帳戶內(附表二編號5)。嗣 黃厚程等人遲未收受商品,始知受騙。
四、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現改制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簽分偵查起訴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移送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明柔林志忠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 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 訴人、辯護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依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 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 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 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 決書(僅記載「證據名稱」),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曾明柔林志忠於偵訊中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全部犯罪 事實之自白。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文忠於偵訊中之供述、證人王美娥偵查所 述、通聯紀錄2份、證人許仁輔偵查所述、通聯紀錄。 ㈢證人即被害人林美蓉賴琬宜、趙曉馥、黃建程楊美珍、 鍾鎗徽、林儒穗、鍾德穎劉凡嘉梁家齊黃文足、洪迦 鳳、林佳慧、李志鴻、鄧如琇、蒲姿榕、林坤茂、陳又瑄、 古昌齡楊育昕張家樺林炯安黃厚程黃慶如、嚴文 娸、邱裕仁警詢之指訴。
㈣卷附黃文忠合作金庫銀行、證人王美娥第一商業銀行及證人 許仁輔台北體育場郵局之帳戶資料與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 ㈤被害人賴琬宜、告訴人楊美珍、鍾鎗徽、林儒穗、鍾德穎梁家齊黃文足洪迦鳳、林佳慧、鄧如琇、蒲姿榕、林坤 茂、陳又瑄、古昌齡楊育昕張家樺轉匯之匯款單、存摺 交易明細各1 份。
㈥網際網路雅虎奇摩及露天拍賣網站得標資料、檢舉資料、商 品廣告。
㈦卷附通聯調閱查詢單、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門號申請書 、門號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紀錄。 ㈧卷附黃厚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內頁影本1 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4紙、嚴文娸臺灣銀行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影本2紙、雅虎奇摩拍賣網畫面3紙、露 天拍賣網畫面4紙、郵局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00000000 00門號申請人資料1紙
三、核被告曾明柔就附表一編號1至2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 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林志忠就附表一編號1至25及附表二編 號1至5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又被告林志忠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所犯情節較正 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林志



忠以一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之行為,幫助被告曾明柔及其所 屬詐騙集團向附表一編號1至25及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被 害人詐騙金錢及財物,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應 從一重處斷。就上揭附表一編號2 至17、編號19至25各罪間 ,被告曾明柔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詐騙集團成員間,具 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曾明柔所犯 如附表一編號1 至25所示之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分論併罰。另被告林志忠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科刑及執行完 畢之前科紀錄,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可稽,其於5 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林志忠有加重及減輕刑法事由,應 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林志忠明知社會上詐欺取財行為猖 獗,詐騙集團為躲避警察機關的追查,乃四處收購行動電話 門號,以此方式聯絡被害人進行詐騙,竟仍提供自己所申請 之亞太電信公司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予不法份子使 用,除使被害人受有損害,並造成國家查緝犯罪之困難,破 壞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所為實不足取,惟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佳,兼衡被害人受騙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曾明柔 貪圖不法利益,先向林志忠、黃文忠收購行動電話門號及帳 戶資料,再以此刊登不實廣告,詐騙被害人王美娥之帳戶資 料後,將所取得之行動電話門號、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給所 屬詐騙集團,令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得以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 詐取財物,破壞網路交易安全、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所為 實不足取,且惡性非輕,惟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在辯 護人的協助下,積極尋求與被害人和解之機會,截至本院辯 論終結之日止,被告已賠償附表一編號2 至17、19至25被害 人之損失,並與附表一編號2 至4 、6 、8 、9 、11至13、 15 至17 、21、23、24之被害人達成和解,雖尚有部分被害 人未賠償其損失或有被害人不願與被告和解,然被告積極努 力賠償被害人損失及盡力和解之行為,已讓本院見到被告確 有悔意等一切情狀,爰各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宣告刑,併定 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一項。被告曾明柔前雖曾有因違反動 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之紀錄,然於執行完畢 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素行堪稱良好。本件 雖因一時失慮,貪圖不法利益而犯下詐欺取財犯行,然被告 犯後已積極與大部分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並賠償損失,有和 解書15紙及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7 紙在卷可參,堪認被告 已有悔意,其經此偵審程序,應已足收警惕之效,而無再犯



之虞,本院認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 告緩刑5 年,以啟自新,為確保被告能知法守法,緩刑期間 並付保護管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但書、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 條之2,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28條、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 93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一:
┌─┬───┬─────┬────┬────┬──────┐
│編│被害人│匯入帳戶 │匯款日期│被騙事實│宣告刑 │
│號│ │ │及金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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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王美娥│ │99年7月 │遭被告曾│曾明柔犯詐欺│
│ │ │ │12日上午│明柔以不│取財罪,處有│
│ │ │ │11時許 │實廣告,│期徒刑陸月,│
│ │ │ │ │騙取第一│如易科罰金,│
│ │ │ │ │銀行帳號│以新臺幣壹仟│
│ │ │ │ │00000000│元折算壹日。│
│ │ │ │ │650號之 │ │
│ │ │ │ │帳戶之存│ │
│ │ │ │ │摺、提款│ │
│ │ │ │ │卡及密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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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林美蓉│黃文忠合作│99年7月2│於奇摩拍│曾明柔共同犯│
│ │ │金庫銀行府│日下午2 │賣下標購│詐欺取財罪,│
│ │ │城分行帳戶│時許 │買葉黃素│處有期徒刑陸│
│ │ │ │2,050元 │健康食品│月,如易科罰│
│ │ │ │ │而未收到│金,以新臺幣│
│ │ │ │ │商品。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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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鍾德穎│同上 │99年7月2│於奇摩拍│曾明柔共同犯│
│ │ │ │日下午3 │賣下標購│詐欺取財罪,│
│ │ │ │時30分 │買外接式│處有期徒刑陸│
│ │ │ │4,299元 │硬碟而未│月,如易科罰│
│ │ │ │ │收到商品│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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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賴琬宜│同上 │99年7月3│於露天拍│曾明柔共同犯│
│ │ │ │日下午4 │賣下標購│詐欺取財罪,│
│ │ │ │時44分 │買健康食│處有期徒刑陸│
│ │ │ │4,000元 │品而未收│月,如易科罰│
│ │ │ │ │到商品 │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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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劉凡嘉│同上 │99年7月4│於奇摩拍│曾明柔共同犯│
│ │ │ │日上午1 │賣下標購│詐欺取財罪,│
│ │ │ │時20分 │買星鑽貓│處有期徒刑陸│
│ │ │ │1,040元 │飼料而未│月,如易科罰│
│ │ │ │ │收到商品│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
│ 6│趙曉馥│同上 │99年7月4│於露天拍│曾明柔共同犯│
│ │ │ │日上午6 │賣下標購│詐欺取財罪,│
│ │ │ │時37分 │買葡萄王│處有期徒刑陸│
│ │ │ │3,000元 │康貝兒乳│月,如易科罰│
│ │ │ │ │酸菌健康│金,以新臺幣│
│ │ │ │ │食品而未│壹仟元折算壹│
│ │ │ │ │收到商品│日。 │
├─┼───┼─────┼────┼────┼──────┤
│ 7│楊美珍│同上 │99年7月4│於奇摩拍│曾明柔共同犯│
│ │ │ │日下午3 │賣下標購│詐欺取財罪,│
│ │ │ │時49分 │買健康食│處有期徒刑陸│
│ │ │ │4,100元 │品而未收│月,如易科罰│
│ │ │ │ │到商品。│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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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鍾鎗徽│同上 │99年7月4│於奇摩拍│曾明柔共同犯│
│ │ │ │日下午8 │賣下標購│詐欺取財罪,│
│ │ │ │時58分 │買健康食│處有期徒刑陸│
│ │ │ │2,200元 │品而未收│月,如易科罰│
│ │ │ │ │到商品。│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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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林儒穗│同上 │99年7月4│於奇摩拍│曾明柔共同犯│
│ │ │ │日下午9 │賣下標購│詐欺取財罪,│
│ │ │ │時許 │買健康食│處有期徒刑陸│
│ │ │ │7,800元 │品而未收│月,如易科罰│
│ │ │ │ │到商品。│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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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建程│同上 │99年7月4│於露天拍│曾明柔共同犯│
│10│ │ │日下午11│賣下標購│詐欺取財罪,│
│ │ │ │時30分 │買台糖蜆│處有期徒刑陸│
│ │ │ │2,200元 │精健康食│月,如易科罰│
│ │ │ │ │品而未收│金,以新臺幣│
│ │ │ │ │到商品。│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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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梁家齊王美娥第一│99年7月 │於奇摩拍│曾明柔共同犯│
│ │ │商業銀行赤│13日下午│賣下標購│詐欺取財罪,│
│ │ │崁分行帳戶│12時23分│買綠加利│處有期徒刑陸│
│ │ │ │20,000元│識霸健康│月,如易科罰│
│ │ │ │ │食品而未│金,以新臺幣│
│ │ │ │ │收到商品│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
│12│洪迦鳳王美娥第一│99年7月 │於奇摩拍│曾明柔共同犯│
│ │ │商業銀行赤│13日下午│賣下標購│詐欺取財罪,│
│ │ │崁分行帳戶│1時23分 │買樂亦康│處有期徒刑陸│
│ │ │ │1,800元 │LP33益生│月,如易科罰│
│ │ │ │ │菌健康食│金,以新臺幣│
│ │ │ │ │品而未收│壹仟元折算壹│
│ │ │ │ │到商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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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王偉榮王美娥第一│99年7月 │於露天拍│曾明柔共同犯│
│ │ │商業銀行赤│13日下午│賣下標購│詐欺取財罪,│
│ │ │崁分行帳戶│2時50分 │買台糖寡│處有期徒刑陸│
│ │ │ │1,000元 │糖乳酸菌│月,如易科罰│
│ │ │ │ │健康食品│金,以新臺幣│
│ │ │ │ │而未收到│壹仟元折算壹│
│ │ │ │ │商品。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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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林香伶王美娥第一│99年7月 │於奇摩拍│曾明柔共同犯│
│ │ │商業銀行赤│13日下午│賣下標購│詐欺取財罪,│
│ │ │崁分行帳戶│2時許 │買狗飼料│處有期徒刑陸│
│ │ │ │1,550元 │而未收到│月,如易科罰│
│ │ │ │ │商品。 │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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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林佳慧│王美娥第一│99年7月 │於奇摩拍│曾明柔共同犯│
│ │ │商業銀行赤│13日下午│賣下標購│詐欺取財罪,│
│ │ │崁分行帳戶│4時許 │買樂亦康│處有期徒刑陸│
│ │ │ │2,900元 │LP33益生│月,如易科罰│
│ │ │ │ │菌、葡萄│金,以新臺幣│
│ │ │ │ │王葡眾- │壹仟元折算壹│
│ │ │ │ │康貝兒乳│日。 │
│ │ │ │ │酸菌健康│ │
│ │ │ │ │食品而未│ │
│ │ │ │ │收到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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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吳思緯王美娥第一│99年7月 │於露天拍│曾明柔共同犯│
│ │ │商業銀行赤│13日下午│賣下標購│詐欺取財罪,│
│ │ │崁分行帳戶│5時4分 │買船井su│處有期徒刑陸│
│ │ │ │1,650元 │perburne│月,如易科罰│
│ │ │ │ │r 精粹燃│金,以新臺幣│
│ │ │ │ │料錠乙組│壹仟元折算壹│
│ │ │ │ │而未收到│日。 │
│ │ │ │ │商品。 │ │
├─┼───┼─────┼────┼────┼──────┤
│17│黃文足王美娥第一│99年7月 │於奇摩拍│曾明柔共同犯│
│ │ │商業銀行赤│13日下午│賣下標購│詐欺取財罪,│
│ │ │崁分行帳戶│5時25分 │買奶粉而│處有期徒刑陸│
│ │ │ │8,760元 │未收到商│月,如易科罰│
│ │ │ │ │品。 │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
│18│許文輔│ │99年7月 │遭詐騙集│曾明柔犯詐欺│
│ │ │ │20日下午│團以不實│取財罪,處有│
│ │ │ │5時30分 │廣告騙取│期徒刑陸月,│
│ │ │ │許 │臺北體育│如易科罰金,│




│ │ │ │ │場郵局帳│以新臺幣壹仟│
│ │ │ │ │號000181│元折算壹日。│
│ │ │ │ │60影本、│ │
│ │ │ │ │金融卡及│ │
│ │ │ │ │密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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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鄧如琇│許仁甫中華│99年7月 │於奇摩拍│曾明柔共同犯│
│ │ │郵政股份有│20上午11│賣網站購│詐欺取財罪,│
│ │ │限公司臺北│時51分 │買相機而│處有期徒刑陸│
│ │ │體育場郵局│15,000元│未收到商│月,如易科罰│
│ │ │帳戶 │ │品。 │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
│20│蒲姿榕│許仁甫中華│99年7月 │於奇摩拍│曾明柔共同犯│
│ │ │郵政股份有│20日上午│賣網站購│詐欺取財罪,│
│ │ │限公司臺北│11時41分│買WII遊 │處有期徒刑陸│
│ │ │體育場郵局│6,000元 │戲機,而│月,如易科罰│
│ │ │帳戶 │ │未收到商│金,以新臺幣│
│ │ │ │ │品。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
│21│古昌齡許仁甫中華│99年7月 │於奇摩拍│曾明柔共同犯│
│ │ │郵政股份有│20日上午│賣網站購│詐欺取財罪,│
│ │ │限公司臺北│11時55分│買iphone│處有期徒刑陸│
│ │ │體育場郵局│13,000元│而未收到│月,如易科罰│
│ │ │帳戶 │ │商品。 │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
│22│楊育昕許仁甫中華│99年7月 │於奇摩拍│曾明柔共同犯│
│ │ │郵政股份有│20日晚上│賣網站購│詐欺取財罪,│
│ │ │限公司臺北│9時30分 │買手機而│處有期徒刑陸│
│ │ │體育場郵局│許、99年│未收到商│月,如易科罰│
│ │ │帳戶 │7月20日 │品。 │金,以新臺幣│
│ │ │ │晚上11時│ │壹仟元折算壹│
│ │ │ │許 │ │日。 │
│ │ │ │5,000元 │ │ │
│ │ │ │7,000元 │ │ │
├─┼───┼─────┼────┼────┼──────┤




│23│林坤茂許仁甫中華│99年7月 │於奇摩拍│曾明柔共同犯│
│ │ │郵政股份有│20日下午│賣網站購│詐欺取財罪,│
│ │ │限公司臺北│5時許 │買相機而│處有期徒刑陸│
│ │ │體育場郵局│14,000元│未收到商│月,如易科罰│
│ │ │帳戶 │ │品。 │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
│24│張家樺許仁甫中華│99年7月 │於奇摩拍│曾明柔共同犯│
│ │ │郵政股份有│20日上午│賣網站購│詐欺取財罪,│
│ │ │限公司臺北│11時59分│買相機而│處有期徒刑陸│
│ │ │體育場郵局│15,000元│未收到商│月,如易科罰│
│ │ │帳戶 │ │品。 │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
│25│陳又瑄│許仁甫中華│99年7月 │於奇摩拍│曾明柔共同犯│
│ │ │郵政股份有│20日晚上│賣網站購│詐欺取財罪,│
│ │ │限公司臺北│7時18分 │買WII遊 │處有期徒刑陸│
│ │ │體育場郵局│6,000元 │戲機而未│月,如易科罰│
│ │ │帳戶 │ │收到商品│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
附表二:
┌─┬───┬─────┬────┬──────────┐
│編│被害人│匯入帳戶 │匯款時間│被騙事實 │
│ │ │ │及金額 │ │
├─┼───┼─────┼────┼──────────┤
│1 │黃厚程│黃保學中華│99年7月 │於奇摩拍賣網站購買手│
│ │ │郵政股份有│19日 │機而未收到商品。 │
│ │ │限公司高雄│4,000元 │ │
│ │ │康莊郵局帳│ │ │
│ │ │戶 │ │ │
├─┼───┼─────┼────┼──────────┤
│2 │黃慶如│黃保學中華│99年7月 │於奇摩拍賣網站購買相│
│ │ │郵政股份有│18日13時│機及皮包而未收到商品│
│ │ │限公司高雄│31分及16│。 │
│ │ │康莊郵局帳│時21分 │ │
│ │ │戶 │25,000元│ │




│ │ │ │28,000元│ │
├─┼───┼─────┼────┼──────────┤
│3 │嚴文娸│黃保學中華│99年7月 │於奇摩拍賣網站購買相│
│ │ │郵政股份有│18日16時│機而未收到商品。 │
│ │ │限公司高雄│30分 │ │
│ │ │康莊郵局帳│5,000元 │ │
│ │ │戶 │ │ │
├─┼───┼─────┼────┼──────────┤
│4 │林炯安│黃保學中華│99年7月 │於奇摩拍賣網站購買筆│
│ │ │郵政股份有│18日19時│記型電腦而未收到商品│
│ │ │限公司高雄│許 │ │
│ │ │康莊郵局帳│19,000元│ │
│ │ │戶 │ │ │
├─┼───┼─────┼────┼──────────┤
│5 │邱裕仁│黃保學中華│99年7月 │於奇摩拍賣網站購買筆│
│ │ │郵政股份有│18日22時│記型電腦而未收到商品│
│ │ │限公司高雄│24分 │。 │
│ │ │康莊郵局帳│8,200元 │ │
│ │ │戶 │ │ │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附記: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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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