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496號
TNDM,100,易,496,20111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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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4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清雲
      馮清期
      馮錦雪
上 二 人 王正宏律師
選任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
七七二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馮清雲馮清期共同犯傷害罪,均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馮錦雪無罪。
事 實
一、馮清雲馮清期為兄弟關係,馮錦雪則為與馮清雲同居之女 友。緣馮清雲馮振榮間早因菱角田地排水灌溉問題引起糾 紛而有心結。馮清雲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三時許 ,騎乘機車後載馮錦雪,欲至菱角田巡視,於是日下午三時 二十分許,馮清雲騎乘機車行經臺南市○○區○○里○○○ 段地號六六六之四四號農地處,見馮振榮坐在所停車輛後座 處休息,馮清雲見狀,立即停車,即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故 意,徒手握拳毆打馮振榮臉部、頭部等處,馮振榮無法抵擋 ,則往菱角田內逃逸,馮振榮亦在後追趕,馮振榮因重心不 穩而跌入菱角田內,馮清雲亦跳入菱角田內與馮振榮拉扯、 (馮振榮涉犯傷害部分,業經馮清雲撤回告訴),馮振榮為 阻擋馮清期毆打而壓制馮清雲馮錦雪在後方見馮清雲與馮 振榮二人互毆,即欲勸阻,並見馮清雲馮振榮壓制住,即 徒手欲拉開馮振榮(被訴傷害告訴人馮振榮部分另為無罪諭 知,如後述),但力量不及拉開雙方,遂撥打電話與馮清期 聯繫,告知馮振榮馮清雲二人在菱角田打架事宜,馮清期 聽聞後即駕車趕至現場。馮振榮馮清雲二人分開後,馮振 榮則往該菱角田南側逃逸,並見菱角田前方農路適有馮滄富 所駕駛自小貨車停在該處,即逃至該車並上該車右前座位處 ,並要求馮滄富載其逃逸,但馮清期此刻亦駕車駛至馮滄富 之自小貨車後方,見馮振榮在該車右前座處,立即上前阻止 馮滄富駛離,馮滄富即熄火,並勸喻彼此好好講,但馮清期馮清雲共同基於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及傷害馮振榮之犯意聯 絡,馮清期先叫嚷馮振榮下車,馮振榮因畏懼遭毆打而拒絕 下車,並以雙手拉住車門門把處,馮清期無法開啟車門,即 出拳毆打車內馮振榮臉部及額頭等處,並強力拉開車門後,



馮振榮拉扯下車,以此強暴方式使馮振榮行無義務之事。 馮清期馮清雲二人分別徒手毆打馮振榮馮清雲並以腳踢 馮振榮馮清期並站立在車門前處阻擋欲上前阻攔之馮滄富馮振榮趁機逃逸,並至其所停放自小客車處,上車駕車逃 離,但馮清期即駕駛自小客車載馮清雲追逐馮振榮馮振榮 見遭馮清期馮清雲追逐,隨即停車後下車逃至菱角田中, 並因馮清期所駕駛之車輛爆胎,以致無法繼續追逐,馮振榮 才順利逃離,並自行返家後,由家人載送至醫院急診,馮振 榮因而受有頭部外傷、腦震盪、顏面、頸部及背部等處多處 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馮振榮訴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即被告馮清雲馮清期所犯傷害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而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認為適當,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 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 前項之同意,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 五十九條之五亦有明文。查被告三人、選任辯護人及公訴 人等人對於本院以下引用相關證據資料,於準備程序迄於 審判期日言詞辯論終結前,均不爭執相關證據能力,亦未 另聲明異議,本院並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 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 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認本院引用下開證據資料均 有證據能力。
二、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上開有關被告馮清雲傷害告訴人馮振榮之事實,業據被 告馮清雲坦承其先行毆打告訴人並接續與同案被告馮清 期毆傷告訴人馮振榮之情無訛。被告馮清雲則否認犯有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辯稱:被告馮清雲並沒有 拉告訴人下車,是告訴人自己下車的云云。被告馮清期 固坦承於上開時間、地點,有駕駛其所有車輛至事發地 點之情不諱,但矢口否認有何共同傷害、強制告訴人下 車等犯行。辯稱:伊到現場是去勸架的,不是要去毆打 告訴人,伊僅是將被告馮清雲與告訴人拉開,告訴人卻 誤會伊有動手毆打云云。選任辯護人以:本案告訴人馮 振榮歷次供述及證述內容均不一,且不相吻合,可以證



明被告馮清期並無對告訴人毆打行為甚明,即告訴人於 九十九年七月六日在警詢中陳稱:「之後馮清期開車到 來,馮清雲馮清期二人即聯手將伊拖下貨車,並遭馮 清雲、馮清期用拳腳朝我頭部、腹部猛打成傷,至我幾 乎要昏迷」等語,可見告訴人並未提及在其還在貨車副 駕駛座處時,有遭被告馮清期毆打臉部。告訴人於九十 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偵查中證稱:「馮清期原本要把貨車 熄火,之後馮清期用電話與馮清雲聯絡,然後,馮清雲 就跑過來徒手從我後面打我頭部三下,馮清期在貨車上 揮拳打我臉部三下,我就已經昏過去沒有意識。」是告 訴人所陳馮清雲先徒手打其頭部三下,而不是被告馮清 期。告訴人於法院審判期日作證時,則稱:「(辯護人 問:你剛才說馮清期打你時,你在車上,當時車門有無 鎖上?)車門沒有鎖,馮清期先打開車門,要拉我下車 ,但是我拉住車門,所以他沒辦法把我拉下車,馮清期 就出拳打我三下,然後我就被拖下車。(問:你被馮清 期打到哪裡?)我的左臉頰、脖子左側、左側太陽穴。 (問:馮清雲後來有無打你?)昏倒之後我就不知道了 。」。是告訴人此次證述內容,完全沒有提到馮清雲有 在車上打其頭部,其雖稱被告馮清期有出拳打其三下, 但又稱是左臉部遭毆打,完全與告訴人所指述之現場情 形不符,告訴人既然坐在副駕駛座處,則其左臉部應該 靠近主駕駛座處,其右臉部才是靠近附駕駛座車門處, 是當告訴人稱其當時有用手拉住車子的情況下,被告馮 清期根本不可能毆打到告訴人左側臉部,由此可見,被 告馮清期根本沒有出手毆打在車上之告訴人。是由告訴 人之供述內容前後不同,且不可能毆打至其左臉部處, 可徵告訴人之告訴欠缺堅實之證據基礎,故應為被告馮 清雲無罪之諭知等語為被告馮清期辯護。
(二)經查:
1、上開被告馮清雲與告訴人間曾有因種植菱角排水引起糾 紛,因而對告訴人甚為不滿,於前開時間,騎乘機車後 載被告馮錦雪至上述地點,見告訴人坐在車後休息,即 趁告訴人不及防備,即停車徒手毆打告訴人頭部、臉部 等處,告訴人則往菱角田內逃跑,被告馮清雲人緊追在 後,告訴人並因而失足滑落菱角田內,被告馮清雲亦跳 入菱角田內,雙方互有拉扯,告訴人仍趁機爬出菱角田 後繼續逃跑,並見前方農路處有證人馮滄富所駕駛自小 貨車停在該處,告訴人隨即上車乘坐在右側副駕駛座處 ,並請求馮滄富駕車載其逃離現場,適被告馮清雲接獲



被告馮錦雪電話告知,其兄被告馮清期與告訴人打架事 宜,即駕車趕至現場,並見告訴人逃逸至證人馮滄富所 駕駛自小貨車上,立即上前阻止證人馮滄富駕車離開, 馮滄富馮清期有何事好好講,被告馮清期即至副駕駛 座處要求告訴人下車,因告訴人畏懼遭毆打而拒絕下車 ,並緊拉車門不欲下車,被告馮清期見狀則自車窗處揮 拳入內毆打告訴人左側臉部,告訴人因而鬆手,被告馮 清期則立即將車門打開拉告訴人下車,被告馮清雲亦趕 至,即對遭被告馮清期拉下車之告訴人拳打腳踢,被告 馮清期參與期間毆打告訴人,證人馮滄富見狀立即上前 ,先拉開被告馮清期,再拉開被告馮清雲,告訴人趁機 逃跑至其所停放自小客車處,欲駕車逃離,被告馮清期 即駕駛其自小客車並載被告馮清雲駛至告訴人所駕車輛 後方阻擋告訴人駕車逃離,告訴人見狀則下車徒步逃逸 ,被告馮清期則仍繼續駕車追逐告訴人,告訴人逃入菱 角田中始順利逃離等情,業經告訴人分別於警詢指述及 偵查、審理中證述甚詳,且有目擊被告馮清雲追打告訴 人之證人方鳳娥、證人即目擊被告馮清雲馮清期毆打 告訴人之馮振榮等人證述甚詳。即證人馮振榮證述:「 (問:告以警詢意旨,有何補充、更正?)我剛開始是 在我的車上休息,馮錦雪剛開始只是在旁邊,馮清雲先 過來打我,用拳頭打我的左眼、右臉頰及頭部,再來打 我下巴,我就往田裡面的水溝跑,跑到一半掉到田裡, 馮清雲又跑過來打我,之後我就往後退,然後我推馮清 雲,把他壓在地上,馮清雲就用二隻手指(用右手食指 及中指)戳我的脖子及鼻孔,我會痛,我就勒住馮清雲 的脖子,並推住他的下巴,之後接著我就跑到大馬路邊 ,看到馮滄富駕駛貨車停在路邊,他是收購我們種植菱 角的廠商,我拜託他載我去就醫,剛好馮清期開車到現 場,馮清期要拔掉馮滄富的鑰匙,馮滄富不讓拔掉鑰匙 ,但是可以熄火,這時候我在車內副駕駛座上,接下來 馮清期就拉我下車,馮清雲又打我頭部三下,拉下來之 前,馮清期還有打我頭部,之後我就不醒人事暈倒了, 接下來我被打到脫糞才醒過來,事後馮滄富告訴我,我 暈倒時是馮清期踹我的。」、「(問:要告被告三人何 事?)‧‧‧當時我在我菱角園採收菱角,馮清雲騎機 車搭載馮錦雪到現場,馮清雲下車就出手打我頭部、眼 睛,他沒講什麼下車就打我,我逃離該處但跌下菱角田 裡面,馮清雲也跟著下去繼續打我,我順勢壓著他,他 用手掐我的頸部、臉部,我詢問馮清雲為何打我,馮清



雲說因為一個已經往生的朋友跟他說以前馮清雲曾經被 我追著打,馮清雲覺得沒面子所以才打我,接著馮錦雪 站在菱角田埂上拉我的頭髮,我便放手跑向東邊去,後 來馮滄富開貨車要來收我大嫂方鳳娥採收的菱角經過該 處,我把馮滄富的車攔下來請他載我就醫,我上馮滄富 的車後,馮清期原本要把馮滄富的貨車鑰匙拿走,馮滄 富不讓他拿走,馮清期就把貨車熄火,之後馮清期用電 話與馮清雲連絡,然後馮清雲就跑過來徒手從我後面打 我頭部三下,馮清期在貨車上揮拳打我臉部三下,我就 已經昏過去沒有意識,後來我聽馮滄富說我昏過去後, 馮清期把我拉下車,他們兄弟兩人繼續打我,馮滄富有 過來把他們拉開。(問:你後來有無逃離貨車現場?) 馮清雲馮清期把我拉下車之後繼續打我,之後我清醒 過來,然後我有逃離該處。(問:你逃開之後馮清雲馮清期是否有繼續追趕你?)有開車追我,我跑去我的 農地那邊開車逃走,但是馮清期開車追趕,擋住我說要 讓我死,我開車開了二百多公尺之後因為已經沒路了, 我就跳下車徒步逃走。」等語,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 「‧‧‧(問你當天見到馮清雲馮錦雪時發生何事? )當時我在農地洗桶子,洗完後我坐在車後面喝茶,看 到馮清雲載著馮錦雪過來,我當時在喝茶放下茶杯一回 頭,馮清雲把車停著,什麼都沒有說就出手打我,馮清 雲用拳頭打我眼睛、額頭、下巴等處,我就頭暈並跑走 ,後來我跌下菱角田裡面,我爬上爬下二、三次,馮清 雲追過來要打我,我起來以後用手推倒馮清雲,我問馮 清雲為何要打我,馮清雲說九十七年我們之間有農田水 溝的糾紛他吞不下去,我當時壓著馮清雲,後來我爬起 來之後,馮錦雪就來抓我的頭髮,馮清雲這時拿指頭戳 我的鼻子下方及喉嚨,我當時還壓著馮清雲馮清雲叫 我放開,我放開以後,馮清雲又要打我,我就再跑走, 後來馮清雲追我一陣子沒追到,我就跑到附近的農地休 息,後來馮滄富開貨車來,我叫馮滄富載我去看醫生, 我上車之後,馮滄富在考慮要不要去載菱角的時候,馮 清期就來了,馮清期要拿馮滄富的車鑰匙,馮滄富不讓 馮清期拿車鑰匙,我看到馮清期有打電話聯絡,馮清期 問我為何要打馮清雲,我說馮清雲無緣無故打我做什麼 ,馮清期一來的時候,我在車上,馮清期就直接用拳頭 打我的臉頰和頭部(證人當庭做手勢表演),馮清期又 把我拉下車,之後馮清雲有過來,我後來就不知道誰踹 我腰部脊椎,一直打到我脫肛,後來我又有意識我才跑



掉。(問:馮清期如何到現場?)他是開一臺BMW的 車過來,他一過來就直接靠近馮滄富的車子。(問:馮 清期是否一過來就打你?)馮清期過來時,問我為何要 打馮清雲,我說是馮清雲打我,後來馮清期電話聯絡後 ,馮清雲過來,這個過程我都待在車上,馮清雲過來後 ,馮清期才打我,馮清雲從車後面跑過來到車門邊,馮 清期堵在車頭,他們會合後,馮清期才出拳打我,才把 我拉下車。‧‧‧(問:你說馮清期馮滄富車子旁邊 時跟你的對話內容?)馮清期是問我說我和馮清雲是怎 樣吵起架,我說是馮清雲騎車過來無緣無故就打我,我 怎麼知道,我們只有說這樣,所以我不知道馮清期會打 我。(問:馮清期跟你對話完之後,人往何處移動?) 馮清期跑到車後方打電話聯絡,我有聽到。(問:你剛 才說馮清期打你時你在車上,當時車門有無鎖上?)車 門沒有鎖,馮清期先打開車門,要拉我下車但是我拉住 車子,所以他沒辦法把我拉下車,馮清期就出拳頭打我 三下,然後我就被拖下車。(問:馮清期打開車門拉你 時,有無跟你說什麼?)沒有。(問:你被馮清雲打到 哪裡?)我的左臉頰、脖子左側、左側太陽穴。(問: 馮清期把你拉下車之後情形如何?)我人就昏倒了。( 問:你從C點跑到A點的地方,馮清期馮清雲有無追 你?)馮清期去倒車,馮清雲馮清期一起坐在車上, 我跑到我的車子上要倒車時,馮清期開車過來追我。」 等語。證人方鳳娥證稱:「‧‧‧(問:九十八年十月 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你是否有看見馮振榮被打?) 有,當時馮清雲騎機車載馮錦雪到我及馮振榮的農地邊 ,馮清雲停車後下車沒講話就過來打馮振榮的臉及下巴 ,馮振榮一直後退,馮清雲還是一直打,馮振榮的手有 揮開的動作,後來馮振榮一直退到摔倒在菱角田裡面, 馮清雲又繼續到菱角田裡面打馮振榮馮振榮還是一直 撥開馮清雲的手,後來他們兩人在菱角田岸邊互相壓住 對方的脖子,馮錦雪此時過去拉住馮振榮的頭髮或頸部 ,我有一直喊說不要打了,馮振榮放開手往東邊跑,然 後馮錦雪撥電話後拿給馮清雲馮清雲講完電話之後我 問馮清雲為何要來打馮振榮馮清雲說他很氣他,接著 馮滄富就開貨車要來載菱角,我跟馮滄富說載完菱角後 趕快到東邊去載馮振榮離開這邊,馮滄富已經把車開到 東邊後,我就看見馮清期駕駛一輛黑色自小客車也開過 去東南邊,我看見馮清期下車後脫掉長袖衣服後靠近馮 滄富的車,之後發生的事情我被肥料檔住沒有看見。(



問:有何補充?)後來我又看見馮振榮又往西邊一直逃 ,馮清期又開車載馮清雲繼續追馮振榮馮清期一直喊 說要把馮振榮打死,我聽到他說這話我很緊張所以才騎 機車去報警,之後的事情我不清楚。」、「(問:九十 八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你有無看到馮振榮被打?)有 。(問:你看到的經過?)我看到馮清雲馮錦雪騎機 車騎的很快騎過來,當時馮振榮在車子的後面堆桶子, 馮清雲就靠近直接用拳頭打馮振榮的頭部,因為那邊有 水溝,馮振榮就沿著水溝一直退,馮清雲一直打,馮振 榮一直用手揮開,退到一段路,馮振榮就跌到田裡,馮 清雲也下田裡去打馮振榮馮錦雪在那裡看,後來馮振 榮、馮清雲在拉扯時,馮清雲不曉得怎樣就躺在水溝旁 邊,馮振榮用手壓住馮清雲的肩頸部分,馮錦雪就過去 拉馮振榮的頸後處的衣服,有無拉到頭髮我不清楚,當 時我就在喊不要打,後來馮振榮就起身往東邊跑,馮錦 雪有拿電話給馮清雲,我靠近時,他們電話就掛掉了, 我不知道他們講什麼。(問:你看到馮振榮往東邊跑, 是跑去哪裡?)是往現場圖上方橫向的水溝,馮清雲從 後面跟上,但是這段時間,雙方是停頓狀態,馮振榮到 水溝那裡休息,後來馮滄富開車過來載我的菱角,他是 先到A地往南側方向,馮滄富問我發生什麼事情,我就 說馮清雲不曉得為何打馮振榮,當時馮振榮還是停在圖 上方的水溝處,馮滄富將菱角載好之後,我要求馮滄富 到東邊也就是圖上C的位置去把馮振榮載走,後來馮滄 富把車開到C的位置,馮振榮就往圖上C的位置走過去 ,至於C的部分因為被雞糞擋住,我沒有看到發生何事 ,但我看到馮清期開一臺黑色的車子由圖上C的那條路 由西往東開,看到馮清期把車停下來,把上衣脫掉,走 的很快到馮滄富車子那邊,後面我就沒看到。(問:你 後來有無看到馮振榮跑回圖上A的位置?)馮振榮在C 的位置情形如何我沒看到,但我看到他從C的位置往西 邊跑,跑到A的位置,馮清期開車載馮清雲在後面追, 馮清期喊的很大聲,喊說要打死他。(問:你剛才說看 到馮錦雪拿電話,是何時?)我有看到馮錦雪拿電話給 馮清雲,是在B的位置,講什麼我沒聽到,當時我在圖 上A的南邊附近。(問:你有無看到馮清期開的黑色車 子爆胎?)我是報警後回來現場,看到馮清期的車爆胎 。(問:你說馮清期有開車追馮振榮,還一直喊要打死 馮振榮?)對,那是事後,那發生在我的面前,因為他 們開車經過我的前面,我看到正駕駛座。」等語。證人



馮滄富亦證述:「(問:是否於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下 午三時二十分許,在臺南縣下營鄉○○村○○○段六六 六之四四地號農地附近,見馮振榮遭人毆打?)有。( 問:所見過程為?)我去那邊載菱角,馮振榮他在半路 把我攔(攬)下並跳上我的車,馮清期開著他的車馬上 就到,有看到馮振榮上了我的車,他把車停在我的車後 方,跑到我駕駛座旁,原本將要我車鑰匙取走,我說有 什麼事當場說一說,他就跑到副駕駛座處要拖馮振榮下 車,但馮振榮不從,馮振榮用手拉著車門旁的手扶處, 馮清期就揮拳打馮振榮臉頰二、三下,馮振榮稍微暈暈 的,馮清期就把馮振榮拉下車,馮清雲從後方跑過來, 馮清雲就開始徒手打馮振榮,我就下車先拉開馮清期, 再拉開馮清雲馮振榮就離逃跑走了。(問:馮振榮跑 到何處?)他跑回他停車處,上車開車要離開馮清期馮清雲開車擋住他車子去向,所以馮振榮就跳下車逃走 ,之後的情形我就沒有看到了。」、「(問:是否於九 十八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許駕駛貨車到馮振榮 農地附近看到馮振榮被打?)是。(問:目擊情形如何 ?)當天我剛好去向他收菱角,我要把貨車開走時,馮 振榮把我的車攔下叫我載他走,馮清期從後面開車過來 ,馮清期下車後跑到我車前把我車擋住要取走我的車鑰 匙,我叫他不要拿走我的鑰匙有事在車上說就好,所以 他沒有取走鑰匙,接著馮清期就跑過去副駕駛座要拖馮 振榮下車,馮振榮不肯下車,馮清期就在車上揮拳打他 臉部二、三下,馮振榮被打後就暈眩,馮清期就把馮振 榮拉下車,馮清雲此時從後面跑過來開始打馮振榮,當 時很混亂,好像馮清雲都有以手腳打馮振榮,我趕快下 車把他們拉開,馮振榮逃開。(問:後來馮振榮跑到 何處?)他跑到他自己放在他農地旁的車上,但他上車 以後,馮清期又開車到馮振榮車後擋住他不讓他離開, 因為前面已經沒有路了,馮振榮就跳下車徒步逃走,接 著我就沒有看到了。」等語,於本院審判期日亦稱:「 ‧‧‧(檢察官問:你當天是否開貨車到現場?)是, 我先開到A的水溝那邊,因馮振榮跟他大嫂都有賣菱角 給我,我看到馮振榮當時跑到圖上方水溝與B縱向水溝 交會處那裡,馮清雲是在B的位置,我問馮振榮的大嫂 他們二個在那邊幹嘛,他大嫂說他們打架,我就倒車開 到C的位置,馮振榮把我攔下來,他叫我載他走,馮振 榮坐上車之後,馮清期當時是開車來,車子停在我後面 ,人跑到我的駕駛座那邊,馮清期把我的車子引擎關掉



,我跟他說有什麼事講一講就好,不要用我的鑰匙,馮 清期就走到副駕駛座那邊,要拉馮振榮下車,當時馮振 榮的門是關著,馮清期馮振榮下車,馮振榮把車門拉 住不下車,馮清期的動作是要將馮振榮推開把車門打開 ,馮振榮將門拉住,後來我看到馮清期揮拳打馮振榮, 當時馮振榮還坐在車上,馮振榮被打之後可能有暈眩, 就被馮清期拉下車,我看到馮振榮被拉下車之後我也下 車,下車之後我看到馮清雲也在現場,之後見到馮清雲馮振榮馮清期站在旁邊看,我過去把他們拉開,馮 振榮就跑了,從C地點沿著那條路往西邊跑,後來跑到 A的位置,馮振榮就跑去開他的車子,往D的方向開, 因為那邊沒有路,所以馮振榮就下車跑了,我當時在C 那邊看,有看到馮清雲馮清期上車,由馮清期開車倒 車,並開到A的位置,後來我就走掉了,後面發生何事 我不知道,後來我從C的位置開到別處載菱角,回來之 後就已經看到警察來了。(問:你在C位置時看到馮振 榮在車上,你有無看到馮清期出手打馮振榮?)馮振榮馮清期在拉扯時,我有看到拳頭從外面往車內打,打 到馮振榮的頭,差不多打了二、三拳。(問:你剛才說 有看到拳頭從外面揮進來,你是否知道那是誰的拳頭? )我只有看到馮清期站在我車子旁邊,他之前就在車門 旁邊拉馮振榮下車,但我下車之後有看到馮清雲也到了 ,我在車上的角度沒有辦法確定是誰打的,但在我車旁 邊拉扯馮振榮的只有馮清期。(問:當時馮振榮有無閃 躲?)他怎麼閃,他在車上被拉住,我看到馮振榮胸口 被拉住,當時車門還沒有打開,馮振榮被打之後倒在椅 子上面,車門才打開。(問:你下車之後,你看到馮振 榮是昏倒在地上還是有用手護住自己的頭?)我看到馮 振榮用手護住自己的頭,我看到馮清雲馮振榮拳打腳 踢,我在旁邊要過去,馮清期擋住我不讓我過去。(問 :你說你後來有去把他們拉開,為何又說馮清期把你擋 住不讓你過去?)我車子放的地方旁邊沒有很大,我下 車之後馮清期擋住我的去路,我就看到馮清雲馮振榮 ,我先拉開馮清期,再去拉開馮清雲馮振榮見狀就趕 快跑,他跑的時候還有跌倒,又爬起來跑走。‧‧‧( 問:拳頭揮進車窗打告訴人的力道如何?)應該滿大的 ,因為沒二、三拳馮振榮就暈了。‧‧‧」等語甚詳( 分別見偵查卷第二六頁至第二七頁、第三十頁至第三二 頁、第四一頁至第四二頁筆錄,本院刑事卷第三三頁背 面至第四四頁筆錄)。是據告訴人先後於警、偵訊中及



本院審理中所陳先後遭被告馮清雲毆打,及被告馮清期馮清期二人共同毆打、拉扯下車後又繼續毆打之過程 、情狀,先後均大致相符,並無何矛盾或不一情形,且 與在場目擊證人方鳳娥、馮滄富等人之證述內容相符, 堪以採信。至於證人馮滄富於本院審判時就有關被告馮 清期到場後是否有毆打告訴人部分,於本院審理時先稱 :被告馮清期走到副駕駛座那邊,要拉告訴人下車,當 時副駕駛座的車門是關著的,且告訴人也拉住車門,後 來伊看到被告馮清期揮拳打告訴人,告訴人被打之後可 能有暈眩,就被被告馮清期拉下車,伊看到告訴人被拉 下車之後也下車,看到被告馮清雲也在現場,被告馮清 雲就打告訴人,被告馮清期就在旁邊看等語,但經被告 馮清期選任辯護人再次詰問時,則改稱:「‧‧‧(問 :你說有看到拳頭從外面揮進來,你是否知道那是誰的 拳頭?)我只有看到馮清期站在我車子旁邊,他之前就 在車門旁邊拉馮振榮下車,但我下車之後有看到馮清雲 也到了,我在車上的角度沒有辦法確定是誰打的,但在 我車旁邊拉扯馮振榮的只有馮清期。‧‧‧(問:你有 無親眼看到馮清期揮拳打馮振榮?)我剛才就有說過, 從我駕駛座的角度看過去,只看到馮清期站在那邊,馮 清期拉住馮振榮的胸口那裡,然後我就看到拳頭進來, 到現在已經那麼久了,我也不敢確定是不是馮清期打的 ,我下車時馮清雲已經到了。」等語,是證人有關當日 否有見被告馮清期出手毆打告訴人部分事實先後證述顯 有不一,然按告訴人、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 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 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 為不可採信;尤其關於行為動機、手段及結果等之細節 方面,告訴人之指陳難免故予誇大,證人之證言有時亦 有渲染之可能,然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若果與真實性無 礙時,則仍非不得予以採信(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臺上 字第一五九九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證人馮滄富於檢察 官偵查中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及同年九月二十三日 均一致證稱告訴人在伊車上,拒絕被告馮清期之要求下 車,即遭被告馮清期出拳毆打,且告訴人因而暈眩而遭 被告馮清期拉下車等語甚詳,且證人馮滄富於本院審理 時在經被告馮清期選任辯護人一再詰問是否確實看到被 告馮清期毆打告訴人,證人馮滄富雖改稱不確定,但表 示時間經過甚久,而不敢確定等語,可認證人馮滄富於 檢察官偵查中所證述內容距離目睹事發時間較近,記憶



較清晰,且期間尚無任何人為因素介入得以影響證人之 證述內容,是可認證人馮滄富於檢察官偵查中所證述確 實見被告馮清期拉住告訴人衣領並出拳毆打告訴人之證 述為可採,且對於其目睹事發經過,被告二人如何毆打 告訴人,及告訴人如何趁隙逃逸,再由被告馮清期駕車 載被告馮清雲自後追趕等過程之基本事實均大致相符, 依前開說明,自難僅以證人馮滄富就有關因時間經過而 證述無法確定是否被告馮清期出拳毆打告訴人之部分, 即遽認其先後證述內容均不可採。再佐以現場當時告訴 人坐在車內副駕駛座處,被告馮清期已經從車窗處伸手 入內揪住告訴人衣領處,則怎有空間再容納另一人在旁 自車窗外出拳毆打告訴人,是辯護人此部分所辯顯與常 情不符,不足採信。
2、復觀被告馮清期先後所述內容,顯有先後不一及矛盾之 情形,即被告馮清期於警詢中陳稱:「‧‧‧(問:據 告訴人馮振榮指稱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 許,在臺南縣下營鄉○○村○○○段地號六六六之四四 農地,遭你與馮清雲聯手將其拖下貨車,拳腳毆打頭部 、腹部、背部,猛打成傷有否此事?)沒有此事,我是 要將我大哥馮清雲馮振榮隔開,不要再打架,因他倆 已打一陣子了,我並未與我大哥馮清雲聯手將馮振榮脫 下貨車毆打成傷。‧‧‧」等語,於檢察官偵查中則陳 :「‧‧‧(問:你在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三點二 十分,在臺南縣下營鄉○○村○○○段地號六六六之四 四農地,是否與馮振榮衝突?)我沒有,就馮清雲與馮 振榮二人有衝突,馮錦雪打電話說馮清雲馮振榮兩人 又在吵架,叫我去勸和,我到場後,他們兩人在追逐, 馮振榮在追馮清雲,我把他們兩人拉開,叫他們不要吵 了,然後他們兩人就各自走開了,我也離開了。‧‧‧ 」等語,於本院審判程序則再改稱:伊接到被告馮錦雪 電話說被告馮清雲與告訴人在打架,伊就駕車到菱角田 附近,伊在車上看到告訴人本來在菱角田裡走,後面跟 著馮清雲馮錦雪,之後告訴人就上證人馮滄富的自小 貨車副駕駛座處,伊就駕車到證人馮滄富車輛後方,伊 有跟馮滄富表示要熄火,另向告訴人表示有何事情下來 講清楚,告訴人沒有下來,此時副駕駛座處的車門並沒 有關上,一直是開的,被告馮清雲到場時告訴人才將車 門關上,是被告馮清雲到場才出手打告訴人,打了二、 三拳,然後馮清雲就將車門打開將告訴人拖下車,伊和 證人馮滄富一起將馮清雲拉開等語,又改稱:副駕駛坐



處的車門是被告馮清雲揮拳過去,馮振榮才順勢將車門 關起來,伊有將被告馮清雲推開,馮振榮就順勢關門, 整個過程伊完全沒有碰到告訴人等語(見警卷第第二二 頁至第二三頁筆錄,偵查卷第第十五頁筆錄,本院刑事 卷第六十頁背面至第六十一頁背面審判筆錄)。再參以 證人即同案被告馮清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後來證人馮 滄富駕車到菱角田東邊處,告訴人有進入證人馮滄富所 駕駛之自小貨車上,當時伊距離約有二塊田的距離,被 告馮清期已經駕車至該處,並將車輛停放在證人馮滄富 之自小貨車後方,被告馮清期有先到馮滄富自小貨車副 駕駛座處,當時副駕駛座處的車門是關著的,伊好像有 看到被告馮清期出手拉告訴人衣服領口處,但沒有看到 被告馮清期出手打告訴人,被告馮清期站在車子前面, 還沒有出手拉告訴人衣領處時,伊就出手打告訴人,伊 打告訴人的頭二、三下,之後被告馮清期就拉告訴人下 車,告訴人被拉下車後,抱著頭蹲在地上,伊就出手打 告訴人,被告馮清期沒有動手,但也沒有叫伊不要打告 訴人,也沒有將伊拉開,那裡的路很小條等語(本院刑 事卷第六三頁至第六四頁筆錄)。是被告馮清期至現場 究竟作何動作,被告馮清期先稱其到現場後被告馮清期 與告訴人已經打一陣,其到場將被告馮清期與告訴人隔 開,不要再打架等語,但於檢察官偵查中則改稱為其到 現場,見告訴人在追被告馮清期,即將二人拉開,叫二 人不要再吵,完全未提及將告訴人拉下證人馮滄富所駕 駛自小貨車後之完整過程,且所述內容顯與證人馮滄富馮清雲就此部分證述內容不同,是被告馮清期此部分 所陳,顯係卸責之詞,毫無足取。
3、至於證人即共同被告馮清雲雖自白坦其承毆傷告訴人, 但對於與告訴人發生衝突過程,亦有先後不一、矛盾情 形,即被告馮清雲於警詢中先稱:當天只有伊與告訴人 互毆而已,被告馮清期馮錦雪二人均未出手毆打告訴 人等語,於檢察官偵查中則改稱: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 下午三時二十分許,在臺南縣下營鄉○○村○○段地號 六六六之四四農地處,發生告訴人拿挖土鏟子要打伊, 但伊跑開,沒有被告訴人打到,告訴人拿著鏟子追著伊 跑,伊逃往田裡,告訴人沒有追上,跑到喘不過氣就停 下,伊就離開該處回家,雙方互相都沒有打到對方,也 沒有拉扯,僅有互相嗆聲,被告馮清期馮錦雪二人均 未出手毆打告訴人,因為是伊的事情,當時被告馮清期馮錦雪二人均在場,被告馮錦雪僅是在旁邊看,被告



馮清期則是要把伊與告訴人二人架開,要伊與告訴人不 要吵架,伊不知道告訴人為何會腦震盪住院五天等語。 但於本院審理時則改陳:伊到菱角田先與告訴人發生拉 扯,後來追到菱角田裡,被告馮清期是事後到場,被告 馮清期是開車過來直接到證人馮滄富停車處,伊就沿著 水溝走過去,告訴人已經上證人馮滄富所駕駛自小貨車 副駕駛座處,當時該處車門是關著,伊好像有看被告馮 清期拉住告訴人的衣領,伊並未將車門打開拉下告訴人 ,是被告馮清期將告訴人拉下車的,告訴人被拉下後伊 就毆打告訴人等語(見附於九十九年偵字第一七七二0 號偵查卷第十八頁至第十九頁警詢筆錄、附於九十九年 他字第一四0八號偵查卷第十三頁詢問筆錄,本院刑事 卷第六二頁背面至第六四頁筆錄)。是證人馮清雲於警 、偵訊中所述有關其個人是否有毆打告訴人部分,及被 告馮清期到場後是否有毆打告訴人部分,所述先後不一 ,甚至特意隱瞞告訴人逃逸至證人馮滄富所駕駛自小貨 車上後遭被告馮清期毆打及拉下部分,是此證人馮清雲 於警、偵訊中此部分所述,顯係為迴護其弟即被告馮清 期之傷害之刑責甚明,顯不可採信,即不足為有利於被 告馮清期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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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