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151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龔瓊瑤兼林健泰之. 林侑潔即林健泰之. 林伶潔即林健泰之. 林書緯即林健泰之. 林峻緯即林健泰之. 郭秀芳 郭詩電 潘小鈴 洪錦榮 北碇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趙惟漢上列十人共同代理人 楊鎮宇律師 莊秀銘律師 林殷廷律師聲 請 人即 原 告 林清連代 理 人 楊鎮宇律師 莊秀銘律師 林殷廷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賴清宮、神明會杜姓天上聖母、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叁佰陸拾捌元應予返還。 理 由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清宮、神明會杜姓天上聖母、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移轉登記事件,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1,327,65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212,241元。聲請人共計已繳納裁判費3,811,609元 (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2紙在卷可憑),溢繳裁判 費599,368元,溢收部分應予返還。原告應自收受本裁定10 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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