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094號
TPDV,99,訴,2094,2011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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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94號
原   告 遠見科技總部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慶祥
被   告 家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宏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何慶祥為原告遠見科技總部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 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 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 ,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 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77 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 ,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 法院裁定之,亦有最高法院76年7 月6 日之76年度第10次民 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09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0 年 5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 月18日宣判,惟因原告 遠見科技總部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已於100 年3 月 24日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自王南堯改選為何慶祥,復經新北 市三重區公所100 年4 月12日新北重工字第1000014538號函 備查在案,此有會議紀錄及新北市三重區公所函可稽。而原 告遠見科技總部大樓管理委員會因於本院審理時曾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訴訟程序自無庸當然停止。嗣本院經判 決原告之訴勝訴,被告表示不服,並提起上訴,茲既原告遠 見科技總部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新法定代理人於100年9月23日 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開說明,核無不合,應由本院依 職權調查並裁定准其承受訴訟,且續為訴訟行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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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