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消債更字,99年度,69號
TPDV,99,執消債更,69,201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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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執消債更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寶蓁(原名林寶美)
代 理 人 賀華谷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吳俊鴻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王光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蔡孟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代 理 人 蔡孟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受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49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債務人 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裁定確定之次 月起,每1個月為1期,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共清償96期, 合計八年,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3,625元,清償總金額 1,308,000元,清償成數占債權總金額之24.5%、占債權本金 之43.29%。經本院以書面表決方式可決更生方案,除臺灣新 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視為同意更生方案外,其 餘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其不同意之理由略為:收入有疑問 、生活費過高、成數過低、應循協商程序等。
三、觀諸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聲請人現任職於土石流有限公司



,每月薪資17,880元,無其他獎金,另有兼職收入3,500元( 於無極濟聖壇擔任總務),均有在職薪資證明附卷可稽,堪 認可信。另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部分,個人生活所需 合計9,380元,其明細為膳食費3,000元、交通費500元、醫 療費200元、租金4000元(已提出租約)、勞健保757元、日用 品及電信費923元。個人生活所需已低於台北市及新北市最 低生活標準,生活已甚為拮据,所列費用均屬必要,並無奢 侈浪費之情事。本案聲請人既以將每月收入21,380元扣除每 月必要支出9,380元後,剩餘之金額作為每月還款之金額, 並將其子之資助1,000元及其所有保單解約金納入更生方案 ,其所提更生方案公允、適當且必要。
四、再查,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難之消費者 ,得依本條例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務人之權利義 務關係。債務人究循債權人所提供之一致性個別協商,抑透 過本條例解決債務,有自主選擇權,而債務人既依本條例聲 請更生,並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自得依法提出更生方案以 清償債務,無須循協商程序解決債務。債務人更生方案所定 之清償成數、數額,亦非更生認可之唯一標準,仍應參酌債 務人本身年齡、工作能力、個人最低生活條件、家庭成員經 濟能力等,作通盤綜合考量。有債權人指出聲請人之住處與 工作地僅200公尺遠所列500元之交通費非必要支出,惟查聲 請人前因患有甲狀腺結節於98年切除右側甲狀腺及左側部分 甲狀腺須定期追蹤,雖上下班不需交通費用,惟聲請人就醫 或日常生活仍需基本之交通費用,且所列金額僅500元,並 無浮報之一事,況若未預留些許之交通費,將致日後聲請人 生活狀況有些許之變更,即須向法院聲請延長履行更生方案 ,如此對債權人而言難謂有利。另有債權人指出其於聲請借 貸時所留資料載明居住地為親友所有,故租金應非必要費用 。惟查現居地已與聲請債務時不同,且聲請人已提出租約以 證租金之必要性,故債權人之主張應無理由。本件聲請人已 51歲(已離婚多年無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可行使)清償成數已 達總金額之24.05%、債權本金之43.29%,且債務人亦已延長 清償年限為八年,並將其所有之保單價值納入更生方案(有 關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其子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南山人壽 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130餘萬部分,因聲請人之兒子已提 出匯款證明文件,以證明該筆保險金係其用其父之死亡保險 金支付,故非屬聲請人之財產)足認其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 ,所提更生方案亦為公允。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清償總金額亦已超過聲請前兩年之收入及財產,無同條例第



63條及第64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 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 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王靜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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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石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