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63號
原 告 高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蘭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被 告 菁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一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複 代理人 莊健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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