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4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張鴻娟
被 告 寬陸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榮勳
被 告 謝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八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兼法定代理黃榮勳人」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黃榮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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