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2833號
TPDV,100,除,2833,201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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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833號
聲 請 人 蔡朝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85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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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8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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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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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古亭商場股份有限公司│ 0041 │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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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古亭商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