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761號
聲 請 人 富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月
訴訟代理人 張繼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79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0月7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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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27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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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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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惠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松江分行│100 年2 月3日 │13,020元 │AD0000000 │
│ │司 │ │ │ │ │
│ │金家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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