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750號
聲 請 人 太昌汽車貨運行即林岳勇
法定代理人 林岳勇
代 理 人 林琬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73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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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7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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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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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100年6月26日│85,445元 │SW0000000 │
│ │司 施長寬 │銀行三興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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