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740號
聲 請 人 三童行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拱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0年司催字第八0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一00年度司催字第八0六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分別於民國一00年七月三十日、八月 三十日、九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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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7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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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號│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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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童行塑膠工│台北富邦商│100.03.30 │壹萬元 │0000000 │
│ │業有限公司 │業銀行莊敬│ │ │ │
│ │黃拱平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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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童行塑膠工│台北富邦商│100.04.30 │壹萬元 │0000000 │
│ │業有限公司 │業銀行莊敬│ │ │ │
│ │黃拱平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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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童行塑膠工│台北富邦商│100.05.30 │壹萬元 │0000000 │
│ │業有限公司 │業銀行莊敬│ │ │ │
│ │黃拱平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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