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697號
聲 請 人 黃國璋
代 理 人 黃名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10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買賣取得如附表所載之貨款支票,於取得支票後前往銀行提示時不慎遺失,未再向買受人受領任何貨款,故由聲請人聲請鈞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63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639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楊晉佳
法 官 羅郁婷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697號│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廖美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民權分行│100年5月30日│100,000元 │MN0000000 │
├──┼───┼────────────┼──────┼─────────┼─────┤
│002 │廖美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民權分行│100年5月20日│150,000元 │MN0000000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