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11號
反 訴原 告
即 被 告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成允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何立斌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國寶台中港有限公司間解除買賣契約事
件,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新台幣66萬7,110元,未據繳
納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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